推进诉讼制度改革 全程排除非法证据——广东高院关于严格执行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调研报告
作者:广东高院课题组 发布时间:2016-08-16 08: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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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严格执行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广东高院开展了专项调研,掌握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行的具体情况,分析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建议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建立贯穿刑事诉讼全程的非法证据预防和排除机制。
一、广东法院非法证据排除的现状
1.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较少。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全省共审结刑事案件数量为21.74万件,其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有367件,为全省案件的0.17%。2.最终排除非法证据的比例偏低。最终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有46件,占提起申请非法证据案件的12.53%;因排除非法证据而未认定所涉事实的案件有24件,占最终排除非法证据案件数的52.17%(见图一)。在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367件案件中,申请排除证人证言79份,被告人供述903份;最终排除证人证言6份,占申请排除的7.59%;排除被告人供述124份,占申请排除的13.73%(见图二)。3.召开庭前会议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比率偏低。因申请排除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87件,占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案件总数的23.71%;在排除程序中侦查人员出庭的有57件,占申请排除案件的5.53%。4.法官对排除非法证据普遍持保守态度。调研中并未发现全案无罪并当庭释放的情况。基本都是对于即使排除了非法证据也可以定罪的,或者对于排除证据只能否定其中一个罪而不至于导致全案无罪的,才进行排除。
图一: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结果
图二:申请言词证据排除的结果
二、在非法证据排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1.非法证据界定难。刑事诉讼法将非法证据的概念定为“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获得的言词证据,但其外延仍然较为模糊,实践中对是否构成非法取证、是非法证据还是瑕疵证据的认识不统一。2.非法证据证明难。实践中由于被告人一方一般被羁押,侦查过程本身又是封闭的,被告人难以准确提出被非法取证的时间、地点、人员等线索,亦无法提供有证明力的客观证据。同时,公诉方往往怠于履行证明责任,将侦查机关的“情况说明”代替讯问人员的出庭作证,并且提供一些不完整的录音录像资料,使得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无法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即使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也不会承认有对被告人进行刑讯逼供。3.非法证据排除难。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种针对侦查权滥用的程序性制裁。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中,法院还不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主导者,而是诉讼流程的接任者,没有制约侦查权的地位。社会普通民众的心态依然倾向于打击犯罪而非保障人权,对于刑事审判有强烈的功利主义色彩。司法人员的心态同样偏好于实体真实而非程序正义,往往把证据的证明力摆在证据的证据能力之上,不敢排除关键证据并作出无罪判决。
三、推进诉讼制度改革以预防和排除非法证据的建议
(一)在侦查阶段应建立非法证据的预防和纠正机制
1.推动看守所与公安机关分离。看守所与侦查部门同属公安机关,难以对非法取证行为自我监督。将看守所与公安机关进行分离,划归司法行政部门管辖,使看守所成为一个相对中立的羁押机关,确保公正、客观地进行身体检查、同步录音录像,并可尽量缩短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之外的时间。2.建立全部案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录音录像应覆盖全部案件、讯问全程。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外,均应当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进行,从犯罪嫌疑人进入至离开讯问场所的全程都进行录音录像。制成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后应由办案人员和被讯问人核对确认后才能生效。录制应由侦查机关的不同部门负责,录制人员适用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如果看守所等羁押部门划归司法行政部门管辖,可由羁押部门负责录制,实现讯问与录制主体的真正分离。3.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近亲属旁听讯问。一般案件,侦查机关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近亲属到场旁听讯问。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或近亲属经通知不能到场的,应当通知公职或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旁听。4.建立侦查阶段非法证据的纠正机制。侦查机关法制部门通过同步录音录像审查、受理投诉举报、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律师意见、阅卷等方式,发现非法证据线索的,应当进行调查。确认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的应予纠正,相关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建立非法证据的初步排除机制
1.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排除非法证据请求的,应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提出。对检察机关不予排除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提起公诉前申请复议一次。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程序中,通过阅卷、讯问犯罪嫌疑人、受理控告、调查核实证据等方式发现非法证据线索的,应当依职权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2.非法证据的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提供证据材料证明争议证据的合法性,辩护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争议证据的非法性。检察机关也可以自行收集相关证据,有必要的可以召开听证会。3.非法证据的处理。确认或不能排除非法取证情形的,对相关证据予以排除并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人员重新调查取证。调查结果均应书面告知控告人,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检察机关排除相关证据后证据不足的应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后证据仍不足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已排除的证据不得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使用。
(三)在审判阶段应全面细化非法证据排除的操作程序
1. 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程序。(1)排除申请的提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应在开庭五日前书面提出并同时提供线索或材料,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可当庭口头提出。相关线索和材料一般指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信息以及血衣、伤痕、伤痕照片、医疗和伤残证明、同监仓人员证言等证据。不能提供相关线索及材料的,法院可不进行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调查,而是综合全案证据审查决定是否采信该证据。相关人员未提出排除申请,但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调查。(2)采用庭前会议的形式先行过滤。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如果能够就申请排除的证据达成一致意见,辩方不再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或者控方不再作为起诉证据。(3)庭审时才申请排除的处理方法。相关线索或材料庭审前就已发现,申请人没有按照要求及时申请的,法庭调查正常进行,待所有证据举证、质证完毕后,在法庭调查结束前结合其他证据对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一并审查决定是否进行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
2.庭审中的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调查程序。1.申请人陈述申请理由及要排除的证据,出示相关线索及材料;申请人放弃申请的,结束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调查程序,继续法庭审理。2.公诉人发表意见,举证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3.申请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对公诉人提供的证据、说明材料等发表意见。4.经质证、辩论后,法庭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确认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的,决定排除有关证据,宣布结束调查程序,继续法庭审理。(2)确认不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的,宣布排除申请不能成立,结束调查程序,继续法庭审理。(3)公诉人提出要补充调查或提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并建议延期审理的,宣布休庭,延期审理。(4)不能排除存在非法收集证据情形,且公诉人未建议延期审理的,宣布结束调查程序,继续法庭审理。庭审后可以直接对相关证据予以排除,也可以要求公诉机关庭后补充调查并再次开庭。(5)难以当庭决定的,可宣布法庭将在庭审后进行评议并作出是否排除相关证据的决定,结束调查程序,继续法庭审理。庭审后,合议庭还可以对相关证据调查核实。是否排除相关证据的决定,可在宣判前将决定及理由书面告知公诉人及申请人,也可在判决书中一并表述。(6)相关人员没有提出排除申请,法庭认为可能存在非法取证情形决定进行证据合法性调查的,参照上述程序及情形处理。
3.二审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一审对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没有审查,并以该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检察院或者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调查结论,提出抗诉、上诉的;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申请二审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一审结束前就已经收集到相关线索或材料,二审期间首次提出排除申请的,二审法院可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但应综合全案证据决定对该证据是否采信,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采信与否的理由;二审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一审已经出示或宣读的证据材料可不再举证,其他参照一审程序进行。
4.非法证据的证明标准。(1)确认为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的:相关证据证实侦查人员使用器械或拳脚殴打,足以使人肉体上产生剧烈疼痛的;审讯录音、录像等其他证据直接证明侦查人员进行指名、指事问供等方式进行诱供或者对本人及其亲属进行威胁、胁迫的;相关证据证实侦查机关采用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的;其他足以使人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情形。(2)不能排除非法取证情形,对相关证据予以排除的:仅提供经侦查机关盖章并有相关侦查人员签名的取证过程合法性说明材料,而无其他证据或合理解释否定申请人提出的线索或材料的;被告人入所体检表证明被告人送看守所羁押前受伤,入所后被告人即翻供,侦查机关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被告人提供其身体伤痕或照片,经鉴定其伤势系羁押期间形成,侦查机关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缺少与申请排除证据所对应的录音录像的;其他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可能的。(3)检察机关同时提供下列证据材料的,可以认定证据收集合法:证明被告人入所前无伤或者损伤不是因审讯所致的被告人入所体检表;证明被告人自愿供述并签名,无超长时间连续审讯等变相刑讯逼供的相关讯问笔录;经侦查机关盖章并有相关侦查人员签名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证明审讯依法进行的相关审讯录音录像;其他针对性证据。
(课题组成员:洪适权、林秀雄、刘锦平、黄玉良、林婷;执笔人:黄玉良、林婷)
来源:广东法院网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