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调研报告
作者:张莉 发布时间:2016-08-15 21: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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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法院对执行案件标的物的拍卖处置大多是通过委托专门的拍卖机构来完成的,这种委托拍卖方式从法院指定拍卖机构到摇号(珠)、电脑随机选择等办法来选定拍卖机构,促进了拍卖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但是一些地方在拍卖工作中不同程度存在着低估贱卖、缩水贬值、暗箱操作、围标串标等问题,直接导致当事人利益受损,加剧了“执行难”。此外,高额佣金也影响拍卖标的价值的最大化,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由于司法拍卖处于权利兑现、利益交割的关键环节,属于各方利益竞相追逐、各种潜规则滋生交错的敏感区域,迫切需要对司法拍卖进行深度改革,除弊兴利,寻求更高效,更透明、更公开、更便利的司法拍卖方式,最大限度地实现涉讼资产价值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制度上源头上切断少数法院工作人员、不良拍卖企业以及竞买人之间的灰色利益链条。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电脑在日常生活的广泛应用,司法拍卖与互联网的结合已是大势所趋。省法院审管办自2014年9月主管司法拍卖工作以来,赴浙江省、我省中山、珠海、深圳和东莞等市调研了司法拍卖工作情况,重点对正在开展网络司法拍卖的法院进行了深入调研。
一、目前我省司法拍卖模式
第一种公共资源拍卖中心拍卖模式:东莞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以“统一场地,统一管理,统一监督,统一平台,统一网络”五个统一为宗旨进行运作,形成被业界广为称道的“东莞模式”。中心自主研发的“阳光拍卖信息系统”,能实现全国首创的三种竞价模式(包括远程应价、局域网应价和现场举牌)同时进行,竞买人在同一场拍卖会中可同时通过远程竞价(即竞买人可以在任何地点通过电脑上网参与应价),局域网竞价(即使用平板电脑在拍卖厅范围内进行应价),现场举牌应价的模式进行。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对传统拍卖的补充,更有效地防止围标串标事件的发生。对涉及土地拍卖的,法院直接委托土地交易中心进行拍卖。
第二种传统委托拍卖模式:省法院以及我省绝大多数地市仍然采用传统拍卖模式,即由法院摇珠选定、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的模式。但在法院内部,有的实现了司法委托工作与审判执行工作分离,有的仍把这项工作放在执行部门进行。深圳法院比较特殊,不动产拍卖标的受深圳市政府的“100”号令文件规定,必须全部委托深圳市国土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动产的拍卖标的由法院通过摇珠选定拍卖机构,再摇珠选定交易平台(深圳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拍卖。
第三种“淘宝模式”:截至2015年初,我省中山一法院、深圳盐田法院、深圳罗湖法院、佛山顺德法院、博罗法院等已在淘宝网的“司法拍卖”上线,进行司法拍卖。
二、网络司法拍卖及其模式选择
“网络拍卖”,是指网络服务商利用互联网通讯传输技术,向商品所有者或权益所有人提供有偿或无偿使用的互联网技术平台,让商品所有者或权益所有人在其平台上独立开展以竞价、议价方式为主的在线交易模式。网络司法拍卖,指由法院利用网络技术平台合作处置诉讼资产的模式。在形式及技术操作上,网络司法拍卖与通常意义的网络拍卖并无明显差别,网络司法拍卖的组织者与主导者都是法院,仍属于法院强制执行措施,其活动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要求。全国各地法院开展网络司法拍卖的几种模式:
1.“重庆联交所模式”:2009年4月,重庆市规定,所有的涉讼资产必须全部进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简称“联交所”)进行交易,联交所是重庆市国资委指定的唯一国有产权交易及鉴证机构,国企成为主导者。自此,在重庆、广州、南京、武汉等地,司法拍卖改变过去由拍卖机构单独进行的模式,全部进入产权交易平台。2011年8月,最高法院发文规定“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涉讼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平台后,交易中心替代法院和拍卖机构从事一部分工作,如统一发布拍卖信息、提供拍卖场地和电子竞价系统、对拍卖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出具涉讼资产处置证明等。司法拍卖仍由拍卖机构接受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与联交所建立合作关系。这样,在法院与拍卖机构之间引入产权交易中心这样一个第三方平台,在制度上割裂法官与拍卖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从源头上防止司法拍卖领域的腐败滋生。
2.“最高院诉讼资产网模式”:2012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性“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正式开通。随着该诉讼资产网的改造升级,司法拍卖的所有流程实现了全网络化操作,竞买人可在互联网上进行自主登录报名、自助缴纳保证金、自由参与竞价、退还保证金等活动。
3.“浙江法院淘宝模式”。浙江法院2012年开始在淘宝网进行的司法拍卖,淘宝网仅作为技术支持,向法院提供互联网技术平台,并通过计算机程序设定,让竞买人在该平台上开展独立竞价。淘宝网不介入交易,也不收取任何佣金,法院决定拍卖程序的全过程。就其行为性质而言,是法院以“开网店”的方式在淘宝网的网络平台自行组织强制拍卖,淘宝网只扮演协助执行的角色(提供平台和技术支持)。形象而言,就是法院在淘宝网免费提供的店面和柜台上出售涉案资产。据统计,截至今年5月20日,已有21个省份入驻淘宝网,其中6个省份是全省入驻(浙江、江苏、福建、河南、北京、贵州),15个省份是试点,全国共730家法院依托淘宝网进行拍卖。
4.“上海模式”: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发起的国内第一个省市级公共资源拍卖中心—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实现拍卖场所、网络平台、公告媒体、政府监督、资金管理“五统一”。
三、网络司法拍卖的法律、政策依据
有观点认为,法院自主网拍违反了《拍卖法》关于“拍卖企业从事拍卖活动”的规定;另有观点认为,法院自主网拍与“应当委托拍卖”的司法解释不符。《民事诉讼法》数次修改均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拍卖涉讼财产,司法拍卖自主权是法律赋予法院的固有权力,其合法性基础来自法律授权。随着新《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这些争议与质疑的问题已不复存在,人民法院自行组织司法拍卖已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
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上述规定删除了原来规定中的“人民法院委托拍卖”的表述,明确了法院有拍卖的自主权,人民法院无论是通过传统方式还是通过网络方式组织拍卖均具有法律依据。
虽然最高院之前颁布的一系列关于拍卖的司法解释构建了委托拍卖制度,但是根据法律的位阶效力,法律的效力自然要大于司法解释。这种弱化委托拍卖,借助于网络、第三方平台发展其他类型司法拍卖的趋势在2012年举行的全国法院司法拍卖工作会议上已初露端倪,鼓励发展网络第三方拍卖平台成为该次会议的主要精神。会议把建立统一的交易场所和网络平台,作为继续推进司法拍卖改革的重大措施。最高院要求各地法院通过互联网、电子竞价拍卖、引入第三方平台等方式,建立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司法拍卖新机制。涉讼资产的拍卖要逐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竞价,以电子竞价方式取代“击槌成交”。同时竞价数据、竞价程度和竞价结果通过数据系统全程公开,以更好地接受监督,确保竞价公平、交易公正。
今年最高法院出台“四五改革纲要”,第24条明确提出:“深化执行体制改革,加大司法拍卖方式改革力度,重点推行网络司法拍卖模式。”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刘贵祥今年1月接受《人民法治》专访时,就如何看待司法网拍的问题谈到:“司法拍卖借助网络阵地,确实是司法拍卖的一个大动向。目前的网络拍卖有两大模式:一是以浙江、江苏为代表的淘宝网拍卖,二是以重庆、北京为代表的通过诉讼资产网的拍卖。……社会上有人对淘宝网拍卖有不同看法,认为法院拍卖必须委托拍卖公司进行,对此我不敢苟同。我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法院可以委托拍卖,也可以自己拍卖,法院不经过拍卖公司,自己直接在淘宝网上拍卖,没有问题。同时,最高法院不否定、不反对用其他委托拍卖的模式进行拍卖,只要能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只要符合民诉法规定就行。”1刘贵祥还透露,最高法院正在起草相关司法解释,初步考虑是“每一个省法院系统采用一个统一的模式,而不能在一个省里采用多种模式,否则,拍卖模式的选择空间太大,容易出问题。”
四、浙江法院网络司法拍卖“淘宝模式”
“淘宝模式”起始于2012年,浙江省最早进行网上拍卖试点。浙江法院把网络司法拍卖定义为:“人民法院在纯粹的网络技术平台上,以电子竞价的方式依法自行处置涉讼财产的方法。2”。“淘宝模式”的特点在于淘宝提供网络平台、零佣金、网民参与竞价,最关键的在于——法院取代拍卖公司,重新成为拍卖的主导者。
根据浙江省高院发布的全省司法网拍最新数据:2015年1至4月,浙江全省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共完成4570件拍品的拍卖,总成交额为97.8509亿元,按浙江法院佣金标准计算,为当事人省下佣金2.2705亿元。以2012年7月入驻至今统计,浙江全省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总成交额累计达369.5371亿元,累计为当事人省下佣金8.2865亿元。根据此次浙江省高院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1-4月份浙江全省法院的网拍率为99.46%,成交率为90.2%,成交拍品的平均溢价率为51%,较之过去传统委托拍卖,成交率和平均溢价率分别提高14个百分点和29个百分点。
五、中山一法院、盐田法院试点工作情况
中山一法院自去年12月23日正式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线以来,截止2014年4月21日,第一法院共将62宗拍品(其中拍卖61宗、变卖1宗)挂网,其中已完成拍卖43宗(含停拍、撤拍),成交36宗,流拍5宗,当事人达成和解撤回拍卖1宗,因案外人异议停拍1宗,成交率达87.80%,总成交额为3996.63万元;已成交的标的中,含车辆10宗、房产22宗、土地2宗、资产2宗;共计为当事人省下佣金199.83万元(按拍卖公司佣金标准5%计);拍品总成交溢价率为2.8%。网络司法拍卖开展四个月来,报名参拍人数、围观人数、成交价、溢价率等方面的纪录不断刷新。第一法院还在全国率先开通了网络司法拍卖微信平台,进一步扩大信息发布范围,提高拍卖的影响力。深圳盐田法院今年5月上线,到8月底网拍成交率为85.7%,总成交额777万,共计为当事人节省佣金约32万元,拍品溢价率最高达44.68%,平均拍卖时间动产为11天,不动产19天,极大缩短了拍卖占用执行期限的时间。
据调研,网络司法拍卖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拍卖的社会关注度高,围观人数多。中山一院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的本田雅阁轿车,围观人数高达97837人,为目前网拍围观人数最多的拍次。同日拍卖的雷克萨斯轿车,围观人数也达93650人。
二是报名参拍人数多、溢价率高。4月4日,位于中山市石岐区仁寿坊66号之一的铺位以7.6万元起拍,吸引了60人报名,竞价60次,最终以30万元成交,溢价达295%。创下报名参拍人数最多、溢价率最高记录。盐田法院发现在传统委托拍卖中意向对象较窄的拍品,却在司法网络拍卖中能顺利卖出,甚至取得很高的溢价率,这主要得益于网拍的受众面广,比如餐饮设备、商标权,都是外地买家竞得。
三是竞价充分,有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4月18日,位于中山市西区一栋房地产,以13.5万元起拍,经过70次竞价,延时5次拍卖,最终以25.3万元成交,溢价87.41%。同日,另一栋房地产以118万元起拍,经64次竞价,延时9次拍卖,最终以210万元成交,溢价77.97%。分别创下竞拍次数最多、延时次数最多的记录。盐田法院拍卖一套房产,40次出价,5次延时,溢价率达到21.4%。
四是节省佣金和司法资源。今年3月28日,位于佛山市顺德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2070万元起拍的最高竞价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成功拍卖。这是中山一院试行网络司法拍卖以来标的额最大的不动产拍卖。自3月5日发布公告以来,共有3家企业报名竞拍,9858人围观,最终经过2轮竞价以2080万元成交,节省拍卖佣金104万元。另外,以前对这类大标的异地资产拍卖,往往会委托外地法院拍卖,办理繁琐的委托手续。现在,办案法院可以通过网络轻松地组织异地标的物的拍卖,提高了效率,节省了司法资源。
五是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和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管理。法院直接将标的物情况上传拍卖平台,减少了一系列中间环节,对于流拍的拍品,依法降价后可迅速重新上传至网拍平台,大大节约了时间成本。另外,对传统拍卖常见的拍卖后保证金退还未竞买成功的竞买人时间过长的问题,借助网拍平台,参与竞买人不必实际付出保证金,只需冻结在支付宝账户中,未成功交易的直接解冻,成功竞得的年保证金隔日便到法院帐户,尾款按照法院公告要求竞得人在三日内汇到法院帐户,大大提高了司法拍卖的效率。盐田法院表示,网拍操作灵活,由于省去了中间委托拍卖的环节,法院可以灵活掌握上架网拍的时间(一般两天内标的物可上网拍卖),熟练之后对法官及网拍平台管理人员工作量增加并不大。
六、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一)车辆拍卖中的问题。一是车辆过户问题。在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时,交警部门要求外地买受人办理本地暂住证、提供原车辆的行驶证及相关证件、购买车辆保险、要求原车主到现场与买受人做笔录等。因为法院拍卖的强制性,车辆多为强制扣押到案,缺乏齐全的证件手续,被执行人更是行踪难寻,因此这些程序成为卡住买受人的第一道坎。二是车辆扣分问题。交警部门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遇到有违章违法的,要求买受人除必须缴纳罚款外,还要扣分。但扣分是因为原车主的违法违章行为所致,现强加于买受人不合理。三是各项费用问题。据了解,买受人在成功竞拍车辆后,可能需要支付的费用中,违法违章罚款在网络上显示的数据可能和实际费用不一致,其余各项费用在评估阶段也难以查准。四是车辆查封问题。交警部门的查封系统不规范,轮候查封存在很大问题。五是扣押车辆管理问题。扣车场对于其保管的车辆,存在管理混乱现象,致使法院查封车辆在拍卖交付后与评估时车况存在巨大差异,损害法律权威。
(二)国土部门房地产过户的问题。一是抵押权问题。中山一法院强制拍卖的90%以上的房地产都涉及抵押权问题。此类房产在强制拍卖后,国土部门要求买受人必须要抵押权人的配合方能解除抵押并办理新的房地产权证。由于抵押权人往往只有在收到抵押款后才愿意提供配合。法院收到执行款后,从召开债权人会议、制作执行款分配方案至生效、发放案款都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抵押权人收到款项,可能要经过数月时间,这就延长了过户时间,容易让买受人心生不满。
二是成交确认书的问题。中山一法院在实施网拍后,法院不再和买受人直接签订成交确认书,而是在案款到位以后直接送达过户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但是国土部门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要求买受人必须出示成交确认书。3
三是税费问题。国土部门的税费标准十分复杂,针对不同的房屋有不同的标准。同时,个别国土部门工作人员以案外人不能查询为由,拒绝为买受人提供过户流程和税费标准等相关咨询服务。
(三)网拍对竞买人提供融资担保的服务不足。例如在深圳,与传统的委托拍卖相比,深圳房产交易中心有专门的建设银行为成交后的房产提供贷款支持。网拍受限于此,很多竞买人无法一次性全款买房,客观上影响了房产交易的效果。对此可资借鉴的是,江苏省法院与中行签订了协议,专门为成交后的房产提供贷款支持。
(四)我省房屋限购政策对司法拍卖处置房产有影响。《粤高法[2013]403号省高院省住房省司法厅关于落实住房限购政策的意见]明确了司法拍卖处置房产要符合限购条件。试点法院称,这一规定一定程度上导致房产流拍率较高。4
(五)评估工作量增大。在网拍的模式下,由于标的物调查的责任增大,因此对评估工作的要求比传统司法拍卖相应提高。例如需要评估公司对房屋产权进行更明晰的调查,如租赁情况、水电费管理费拖欠情况、所欠税费,以及对标的物进行拍照录像等,客观上加大了评估公司的工作量。试点法院建议由省法院或中院牵头与评估业协会就网拍的评估工作提出具体的要求。
七、网拍对我省法院工作量的影响预判
“淘宝模式”在遏制司法腐败方面产生的正面作用不容置疑,但是否提高执行效率还有待观测。按照“淘宝模式”,拍卖标的进行网上展示以前,该标的的相关材料介绍、图片、视频都由法院完成的。在潜在竞买人报名前的看样阶段,法院还需要组织竞买人现场查看标的物。而在委托拍卖的模式下,上述这些工作均由拍卖机构承担。换言之,相对于委托拍卖制度下的工作量,法院执行法官的在拍品展示和安排看样工作量将大大增加。从试点法院的实践来看,中山一法院执行局共有2.5人专职司法网拍工作,盐田法院采取执行法官与立案部门共同完成司法网拍工作的方式。中山一法院是中山地区收案量最大的基层法院,执行案件一年9800件,盐田法院在深圳地区收案量较少,执行案件一年约700件。两家法院一线从事执行工作的法官表示,通过采取部分前期工作外包(比如中山一法院将拍摄视频工作外包)、统一预约看样等方式,实际工作量增加不大。但无可否认的是,法院、法官的责任相应增大了。如法院在进行司法网拍的时候,未能足够的披露瑕疵,容易在成交后在竞买人与法院之间产生新的矛盾,而且法院在转型自主拍卖过程中,人员对竞拍程序和规则的熟悉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工作人员的失误同样容易导致矛盾的产生。此外,由于法院司法网拍面向的竞买对象是全国网民,网拍标的物信息披露需要比传统委托拍卖的更详细,要让潜在竞买者凭网页上的介绍信息足以对标的物有较详细的理解,从而可以作出是否亲临看样及参与竞买的决定,这要求法官对标的物的调查要比传统的委托拍卖做的更细。各项信息调查仍依赖于人手调查的情况下,法官必须对每项调查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所需要耗费的时间精力也相应的增加,这将增加法官的责任和压力。
1 详见刘贵祥《从“怎么看”到“怎么办”》:解决执行难的是大问题,发表于2015年1月19日《人民法治》。
2这里强调“纯粹的网络技术平台”,是为了区别于当下一些地方推出的拍卖师加网络的做法(如拍卖协会、产权交易所等举行的网络拍卖)。
3 盐田法院的做法:网拍成交后由负责网拍的评估拍卖组与当事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当事人须凭借成交确认书到房产登记中心开具购房资格证明。
4据闻浙江省对司法拍卖处置的房产是不限购的。
来源:广东法院网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