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审判研讨
对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基层基础工作的思考
作者:龙雯  发布时间:2016-05-14 20:58:06 打印 字号: | |
  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基层基础工作是一项根本性的工作,是整个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的根基,是创建平安中国的基石。然而,在当前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的基层基础工作十分薄弱,还存在很多不容忽视短板和问题。基层不稳洪水滚滚,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只有固本强基,才能本固邦宁。对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的基层基础工作不引起高度重视,采取过硬的措施,将会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以及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的基层基础工作成为当务之急。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基层基础工作的概念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的基层基础工作,从狭义的角度来说就是指在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中,对社会治安进行管理、服务的基层组织和基础工作;基层组织具体指在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中具有打防管控等职责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村(社区)、社会组织、重点行业等组织,如县乡的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的保卫组织、乡镇的村组、法庭、派出所、司法所等;基础工作具体指与社会治安有关的人、地、物、事等基本要素和吃、住、行、消等活动轨迹,为社会治安提供打防管控等服务、管理、保障等一切有关联的工作,如人口管理、居民身份证管理、交通管理、旅馆业管理、出租房屋管理、通讯管理、金融管理等。

  当前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基层基础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特点和原因

  当前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短板和问题,从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基层基础工作的薄弱或缺失,值得我们进行认真反思。

  (一)问题表现

  一是一些犯罪嫌疑人作案潜逃后,渺无音讯,好像人间蒸发一样,案件侦破后才得知犯罪嫌疑人“漂白身份”,改名换姓,成家立业,如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栏目2016年1月23日报道:安徽省萧县孙红旗杀5人后潜逃新疆17年并结婚生子。诸如数年甚至几十年能够生活在群众中的一些刑事案件的逃犯,未被发现、没有抓获的情形比较多。

  二是拐卖人口犯罪,造成了多少家庭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制造出了多少人间悲剧。此类案件的存在,与被拐人口生活在一起的群众和具有管理职责的基层组织是应该知道而失职。

  三是犯罪区域化特征明显,如制毒村、诈骗村、盗窃村的存在。此类专业犯罪村的层出不穷,与当地相关基层组织漠视不管和基础工作薄弱有着必然的联系。

  四是一些企业用工不登记、不管理,甚至违法使用“三非人员”,企业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造成环境污染现象突出,一些个体业主受利益驱使收赃销赃等。

  五是一些宾招服务场所业主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见利忘义,容留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

  六是一些出租房主唯利是图,对承租人情况不闻不问,没有履行监管责任,任由黄赌毒、传销、生产伪劣产品和危险物品等违法犯罪在出租屋内发展,使得出租屋成为藏污纳垢的重点场所。

  七是涉恐涉暴的重点人员一旦流入社会就失去控制,流出地对其藏在何方,不知道、不清楚;流入地对其来自于哪里,过去干过什么,也是不知道、不清楚。八是非法宗教在一些基层盛行,基层组织不过问,任其发展、壮大,危害国家、危害社会。九是家族势力膨胀,危害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有的甚至公然违法、暴力抗法。

  (二)共同特点

  上述列举的一些现象问题,具有以下几个共同的特点:

  一是人口管理失控。存在以上各类现象和问题,充分说明人口常住地的基层组织在人口管理方面存在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的现象比较突出,尤其是在离开常住地后,更是失去了对其的管理,对所管理的常住人口去了哪里、干什么去了?不管不问。流入地的基层组织对流入的人口来自于哪里、来这里干什么?同样是不管不问。这就导致人口一旦流动,就很难掌握其行踪和轨迹,脱离了基层组织的管理视线,同时让混迹其中的违法犯罪人员钻了“空子”,发现不了、打击不了,给打击和防范工作增加了难度。

  二是基层组织失职。基层组织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公安机关单打独斗的尴尬局面仍未得到有效改善,广大基层组织不去做、不去管、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的现象普遍存在,赋予其法律的宣传、群众的教育、以及开展社会治安有关的基础、管理等职责形同虚设,只停留在文件层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基层组织中成了“一纸空白”。

  三是群众作用弱化。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没有真正调动起来、作用没有发挥出来,广大人民群众明哲保身,普遍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没有真正形成社会治安管理的“铜墙铁壁”。

  四是工作机制缺位。全国各地在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中,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工作机制,各自为政,相互之间缺乏沟通联系,地方色彩浓重,没有形成一个全国“一盘棋”的统一整体,导致打防管控脱节、信息相互不通、责任落实不到位。

  五是大局观念淡化。许多基层组织和工作人员缺乏国家安全观念、全局观念,在涉及社会稳定方面的一些基础工作,各取所需,地域之间、部门之间存在壁垒,地方或部门利益思想严重。

  (三)原因分析

  造成治安防控体系中基层基础工作存在上述现象和问题,既有客观上的原因,也有主观上的原因,概括来讲,主要体现为“五不”:

  一是认识不到位。随着形势的发展,各级党委政府抓经济、抓发展的力度大,而抓稳定的力度小、投入少、措施少(除非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群体性事件等)。尤其是对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措施不实,力度不大,有的不管,有的甚至放弃对基层基础工作的管理,淡化了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生命财产保护的职责。有的基层组织对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宣传,对涉及违法犯罪的人和事片面认为是公安机关分内事情,不去管理、不举报,社会治安人人有责的意识淡薄,齐抓共管的格局没有形成。

  二是组织不健全。有些机关、企事业单位、私人企业、宾招单位等行业场所没有专门抓社会治安的基层组织;有些虽然建立了基层保卫组织,但名存实亡;有些建立了基层组织而没有人员,有些有人员而没有职责,有些设定了职责而不去落实,不去行使管理、宣传、服务、举报等职责。

  三是法律不完善。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需要建立哪些基层组织、基层组织要做哪些事、这些事由哪些人去做,基层组织如何开展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基础工作,确保依法依规服务,杜绝唯利是图、见利忘义、各自为政。这些基层组织和基础工作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中都没有从立法层面进行明确界定,基层基础工作中涉及到人、财、物的保障都需要法律、法规、制度来保障,来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

  四是工作不扎实。人口管理、居民身份证管理、实名制管理、指纹管理、DNA管理等还存在很大的差距,有些基层组织工作漂浮,对基础工作只停留在浅表。在当前动态性社会中,由于基层基础工作的不扎实,致使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造成对人员管理、阵地管理、物质管理、资金管理等均失控。如人口一旦离开常住地,常住地的基层组织就失去了对他的撑握、了解和管理,流入地的基层组织对其来自哪里、现实表现、经济情况等都不了解,流出地和实际居住地都失去了对其的有效管理。

  五是考核不科学。各级党政机关衡量一个地方或部门工作好坏的主要硬性指标是经济指标,忽视了基层基础工作,特别是在制定考核机制、奖励措施时,多偏重于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而对基层基础工作的权重以及奖励兑现上明显偏少偏低,基层基础工作是一项费时费力且见效慢的长期工作,致使那些长期踏踏实实抓基础工作的人员晋级晋职授奖的机会较少,直接或间接地挫伤了其做基础工作的积极性,对治安防控体系的建设产生了不良影响。

  三、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基层基础工作的对策建议

  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基层基础工作,是一项全党、全社会的工作,是一场全民的打防管控战争。因此,全国各级党委政府都要有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意识,要全国一盘棋(还要加强国际合作),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和2015年中央政法委召开的大连会议精神。把“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①真正落到实处,切实管住“人”、管住“地”,就能实现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目标”。②

  一方面,要管住“人”。

  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厘清和划定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责任,要求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相关责任部门全面参与,分兵把口,守职尽责。

  一是要健全完善各级组织来管住“人”。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私营企业、公司、工厂等)、乡镇(街道)、村组(社区)、重点行业(旅馆业、旧货业、印刷业、修理业、废品收购业、典当寄卖业、物流寄递业、娱乐服务业等)都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组织、治保组织和政法机关(尤其是公安派出所)的基层组织,利用各行各业的基层组织来管好自己的人、管好外来的人,确保做到“行知轨迹、动知去向”。

  二是要明确职责责任来管住“人”。主要从三个层面来进行明确,第一个层面是要明确党委政府的职责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基层基础建设中是领导决策主体,担负着重要的领导、决策、指挥职责,要把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基层基础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从思想上、组织上和物质经费保障上等方面切实负起全面领导责任,加强统筹调度,掌握工作动态,加强分类指导,推动各项措施落实。第二个层面是要明确各级基层组织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的职责任务。要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既要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主动承担赋予的社会治理工作职责任务和整体责任,又要抓好本系统、本单位、本管辖范围内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基础工作。第三个层面是要明确群防组织和公民的职责义务。群防群治组织和公民是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主体和基本力量。群防组织担负着宣传教育群众、组织群众开展巡逻、协助职能部门打击预防犯罪和加强治安管理等职责。而维护社会治安人人有责,每个公民都要勇于同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参加各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建立群防群治等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的队伍,使群防群治和人民群众真正成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的“铜强铁壁”。

  三是完善工作机制来管住“人”。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上,要树立全国“一盘棋”和加强国际合作的意识,建立全国性的信息互通、交流、共享机制,建立一套严密的工作倒查机制、责任追究机制。

  四是利用科学技术来管住“人”。充分运用新一代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智能传感、卫星定位、视频监控、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围绕人的“吃、住、行、销”等基本活动轨迹,基层组织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将海量的信息录入相关平台和系统,用科学技术来对人的活动轨迹进行比对、碰撞和自动识别,以达到实时管控的效果。

  五是夯实基础工作来管住“人”。要通过加强对指纹、DNA档案管理、人口管理、居民身份证管理、流动人口管理、实名登记制等基础工作,充分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措施,使每个人在“家”处于静态时由当地的基层组织管理,当其处于参与经济活动、出行、社会交往等活动时由交通、通讯、金融、旅馆等各职能部门通过科学技术进行动态管理,实现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实时互动互通,确保每个人始终处于各级基层组织的管控视线之内,让混迹其中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无处藏身、无所遁形。

  另一方面,要管住“地”。

  一是依靠基层组织来管住“地”。要将企业、公司、工厂的生产经营之地,仓库、出租房屋、闲置房屋的出租储存之地,宾馆、酒店、网吧、歌舞厅等休闲娱乐之地等全部行业场所都要纳入基层组织的管理范畴,确保每个行业场所都有具体的基层组织和具体的人员管理,知道其用途,明白在干些什么。

  二是完善法律法规来管住“地”。要结合实际,健全完善管住“地”的法律法规,使各级基层组织知道自己的职责和任务,“地”的所有者、经营者、承租者明白自己的权利义务以及违法违规所要承担的相应责任。

  三是通过科技来管住“地”。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加强对“地”的管理,借助当前大力推进城镇化、数字化、智能化、网格化建设的有利契机,将科技手段融入其中,提高管理的科技含量,以达到对各行业场所之“地”科技化、现代化管理的目标,让违法犯罪人员没有藏身之地,没有用“武”之地。

  总之,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的基层基础工作是一项全国“一盘棋”和长期复杂的基础性工程,也是一项补齐社会治安管理短板和减少死角盲区的工程,更是一项提升社会面动态控制水平和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民生工程。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牵头抓总,各级基层组织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体民众要齐心协力、主动参与,确保持续实现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来源:江西政法网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