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制宣传教育之困境分析
作者:东乡县人民法院 龚剑飞) 发布时间:2016-08-06 13:2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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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法制宣传教育被列上重要议事日程,已然作为农村基层组织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诸多困境。
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存在的现实困境
农民对法律的认识依然存在“陌生感”。伴随我国法律体系逐步健全的需要,从数量上来看,各类别、调整各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日益增多。但农民对大多数的法律、法规不知晓,更难主动掌握与运用。据笔者的调研反映,有约45%的村民仍不知道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约70%的村民对有关农民生产生活方面的基本法律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表示不了解,对婚姻法的了解情况也仅限于将近婚龄年龄的年轻群众,对继承法的了解更停留在传统的道德观念上。
农民对司法公信依然缺乏“信任感”。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最重要的一环则是法律适用,维护法律的权威。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尤其从广大农村地区的群众反馈的信息来看,农民对司法公信仍存质疑。约有70%的村民认为,在法院打官司谁有关系谁就会赢; 还有60%的村民认为权大于法,法律在一些当权者面前则显得苍白无力。约有50%的农民认为维护农村良好秩序主要靠道德,适用法律的余地不大。仅有15%的农民表示要维护农村和谐与平安有必要靠法律。
农民的法律意识依然呈现“淡薄感”。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都是社会法律制度得以产生、运作和发展的必要精神条件,是法律得以高效实现的内在精神动力。然而在中国传统文化熏陶下,道德观念的影响深远,导致长期缺乏法律观念培育的土壤,因而如何增强法律意识很长一段时间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亟需解决的问题。虽然这些年通过法制宣传教育等活动的开展,群众的法律意识有所增强。但是值得我们关注的应该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农民的法律意识仍显匮乏。现实法治状态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弊端依然存在。此次调研情况反映,只有25%的农民明确表示在切身利益遭受到侵害时才会主动利用法律做武器,大多数农民表示打官司花钱。有约70%的村民选择私下解决或找人调解而尽量避免使用法律,甚至有约20%的村民认为法律对于自己的生活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都无关。
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问题剖析
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力度不够,供给不足。首先“单兵作战”模式较为突出。有的农村基层政府、组织对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法制宣传的重要工作实际上多由公检法等机关完成或者由基层司法所综治干部承担。因而“单兵作战”模式下难以发挥整体效应,持续力度、效果均难维持。其次,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经费投入不足。由于基层政府、组织对法制宣传教育存在思想认识上的缺陷,因此在县、乡、村三级政府的财政投入上明显不足,间接导致普法工作难以持续开展。
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单调,缺乏新途径、新方法。目前来看,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方法方式比较单一,新的办法不多,大多是采取挂横幅、贴标语、写黑板报、设置宣传橱窗、散发宣传资料、进行现场咨询等形式进行。有时候通过挂横幅、贴标语进行宣传,往往造成农民只知法律名称而不知其内容。至于分发的宣传资料,虽然内容详细,但很多普法对象根本不看,看也未必能看得懂。较少运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如缺乏电视节目等载体上宣传法律知识。因而在实践中鲜有法制宣传教育主体注意到这些层面,致使法制宣传教育投入多回报少,缺乏社会效益。忽略了现代信息手段、媒体手段对法制宣传教育所起到的作用。
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内容泛化,缺乏针对性、有效性。一般的,当前农村法制宣传教育从内容的位阶上看,上至宪法,下至村规民约,缺乏针对性,对广大农村群众的生产生活经营的关注度不够,所起的作用效果不大。因此,在上述丰富宣传教育形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宣传内容具体化显得至关重要。尤其应结合“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真正使农民群众运用法律进行农业生产,农村生活,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邻里纠纷,从而减少民间矛盾纠纷的产生,维护农村的和谐与平安。
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缺乏实效,结果与预期效果相差较大。从目前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状况看,宣传教育方法集中体现为“大水漫灌”式的灌输式教育,对农民的接受能力和接受方式欠考虑,因而导致法制宣传教育缺乏实效,实际结果与预期相差较大。从教育学理论来讲,任何教育都是教学统一,只教不学或教与学理念有差异是产生不了效果的。加上农民普遍对法律与行政之间缺乏清晰的区别,当灌输式的法制宣传教育,非但不能有效发挥法律的引领作用,反而会造成“法律是行政权力的附庸”的错误认识,产生排斥心理,加之当前“信访不信法”等现象的存在,不相信法律、不相信法官等影响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的深层次问题依然存在。
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对策建议
更新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理念。首先,以农民利益为基础,立足农民生活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要使农民愿意接受法制宣传教育,必须使农民感受到利益所在,改变灌输式的工作方式,建立主动服务型工作理念,高度重视对农民法律需求的深入研究,真正站在农民的立场上考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部署,以农民的需求为工作的出发点, 一切围绕农民的需要而展开。其次,端正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必须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改变原有的工作理念。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政府对农村公共服务的重要部分。
丰富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基于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广大农民,因此应多采用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遵循“便民、近民、利民”的原则,并能让农民“眼里看得到、耳里听得到、脑里想得到”。因此,除了运用传统法制宣传教育方式如分发法制宣传资料,办墙报、贴标语、挂横幅、设立法律咨询点等,更应采取形象化的、具有感染力和吸引力的宣传教育方式,比如电视节目,可以将普法内容形象化的予以宣传,还可以充分利用民间艺术形式宣传法制,亦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大众传媒,结合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寓法制于新闻事件,寓法制于文化娱乐,真正使广大农民群众切实吸收、获取法律知识。
整合做好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力量。针对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力量不足,经费困难的现状,需整合多方资源不断加大对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资源供给。首先,整合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人才资源。一方面可通过地方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法律院校、司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共同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并逐渐建立长久、稳定的工作机制;另一方面可发挥地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志愿者及中小学教师等人员的作用, 建立一支业务精、知识面广、经验丰富的农村法制宣传员队伍,有意识培养一大批政治坚定、素质过硬、业务精通的农村普法骨干力量,加大培养培训工作力度,分期举办各种法制宣传教育培训班,力争使每个行政村有一个常驻村的“法律明白人”。
来源:江西政法网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