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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践探索之新形势的产物——社区矫正官
作者:永修县司法局 钟国凤  发布时间:2016-08-07 13:25:37 打印 字号: | |
  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中国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作为我国刑罚执行理念的一次重大变革,社区矫正所体现出来的发动社会力量来矫正改造罪犯的特点及在矫正过程中蕴涵的人文精神使其成为我国刑罚执行工作的一大亮点,体现了我国犯罪观的进步,也是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它包括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2012年10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2】12号)等法律法规精神,各地剥夺政治权利移交给公安执行。此至,在司法行政机关教育矫正的社区矫正人员只有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管制四种。

  江西省按照省委领导提出的“起步晚但起点要高、任务重但质量要优”的要求,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在全省每一个县(市、区)建立了县级社区矫正监管中心,由司法局分管副局长兼任中心主任;组建专门执法力量,由司法局3人、公安局两人、法检各1人组成;建立统一的工作模式、运行机制和设施配备;由财政保障工作经费。建立县级社区矫正监管中心,解决了执法工作的统一领导和衔接配合问题,保证了社区矫正工作有人干事、有钱办事、有规矩做事。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密切配合,社区矫正工作者努力实践,社区矫正工作成效明显,这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积极成果,有效提升了教育矫正质量。但在实施过程中仍面临许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社会工作理念尚欠缺,人员配置不尽合理,经费投入还不足,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开展。针对司法改革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强化社区矫正工作,建立社区矫正官制度便是新形势下司法体制改革的一种尝试。笔者在此对社区矫正官谈谈个人的肤浅的看法。

  社区矫正官的概念

  社区矫正官制度是社区矫正制度体系的重要方面,即是以拥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国家公务员作为社区矫正的核心专业工作力量,指导和协调其他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团体共同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

  根据社区矫正工作法律属性和基本要求,社区矫正官的身份定位应是非警察身份的国家公务员,社区矫正官作为社区矫正专业工作人员,代表国家依法执行非监禁刑罚,理应具有国家公务员的身份属性和较高的社会地位,以保持队伍的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涉及对公、检、法部门的奖惩建议或执法意见,由高级矫正官提出,经社区矫正监管中心集体讨论通过后,由高级社区矫正官签署相关法律建议文书,送交公、检、法等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原则上应予以支持。社区矫正官的日常执法是完全独立的,根据《监狱法》的相关精神,执法过程只能有检察机关的监督。

  我国的司法行政部门一直以来都是我国监禁刑执行的主管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参与领导和管理社区矫正无法律依据,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无执法主体资格。推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初衷在于规避对罪犯监禁矫正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固有缺陷,而充分运用社会力量,以更加人性化的手段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力量。因此,必须根据非监禁刑罚的自身规律,从队伍建设、工作方法、管理模式等方面探索构建新的执行体系——社区矫正官,以保证最大限度发挥非监禁刑罚独特价值。

  我国社区矫正官应是在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下,专门从事非监禁刑罚执行工作的国家公务员,依法履行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等工作职责,与法官、检察官、警察等共同组成从事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监禁刑罚与非监禁刑罚)等各环节的国家刑事制裁司法工作的专业队伍体系。

  社区矫正官的选拔任命

  建立社区矫正官制度,是以社区矫正官为中心,广泛动员其他社会资源参与社区矫正,既保证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性质以及刑事司法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又解决了社区矫正地域相对分散、人力资源相对不足的困难。由于社区矫正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刑罚执行活动,也是一项教育矫正罪犯的社会系统工程,其工作性质、工作对象及工作方法都具有特殊性和综合性,因此要求社区矫正官应具有较强的法律知识,拥有多学科背景,能够同时掌握法学、社会学、社会工作、心理学、教育学等知识。

  依据社区矫正官的工作职务和专业技能水平,可分为助理矫正官、社区矫正官、高级矫正官。

  社区矫正官的条件。担任助理矫正官应符合下列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法律专科学历,工作满二年,在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且具有公务员身份。

  担任社区矫正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二十五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具有法律本科学历(或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心理学专业知识),通过省级组织的社区矫正官资格考试,从事社区矫正工作满四年,在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具有公务员身份。

  高级社区矫正官应从社区矫正官中具有丰富执法经验的人员或担任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分管领导职务的人员中选任。

  社区矫正官的任命。凡通过市级助理矫正官资格考试的人员,可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名,报市级社区矫正官任免委员会批准后,予以任命。

  凡通过省级社区矫正官资格考试的人员,可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经市级社区矫正官考核任免委员会批准后,报省级社区矫正官考核任免委员会备案,并颁发社区矫正官任命书。

  高级社区矫正官由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省级社区矫正官考核任免委员会批准并任命。

  社区矫正官的主要职责。社区矫正官是依法行使国家非监禁刑罚执行权的执法者、罪犯社会危险性的评估者、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者,其主要职责有:

  监督管理。监督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公益劳动、教育矫正等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对社区矫正人员服从监管、接受教育、遵守禁止令等情况进行调查;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踪迹进行管控,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表现情况,确定其管理等级,决定是否适用“手机移动定位”、“佩戴电子监控设备”、“集中教育矫正”等监管措施,防范其脱管、失控。

  教育矫正。通过通讯、会面、走访等方式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情况。对其开展公民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治等学习教育活动,开展心理辅导、行为矫正,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养和悔罪自新意识,矫正违法犯罪心理,提高社会适应能力。

  考核奖惩。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提请给予警告;对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提请公安机关给予处罚;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提请给予表扬等奖励。

  调查建议。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委托,依法对犯罪原因、悔罪表现、社会适应能力、矫正效果、社区评价等情况进行专门调查,运用法律、心理等专业知识对其进行危险性评估,提出是否可以适用社区矫正,撤销缓刑或收监执行等建议。

  助理社区矫正官可在社区矫正官的领导下,开展日常监管等各项执法事务。

  社区矫正官的主要工作架构

  以社区矫正官为核心搭建社区矫正执法工作体系:

  针对社区服刑人员成立社区矫正工作组。工作组由社区矫正官担任组长,成员由助理矫正官、执法辅助人员、社会志愿者等组成。工作组主要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日常监管、教育矫正、考核奖惩、适应性帮扶等工作。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成立刑罚执行委员会。刑罚执行委员会由司法局局长、副局长、社区矫正科(股)长、高级社区矫正官和部分资深社区矫正官组成。主要任务是总结刑罚执行工作经验,决定罪犯奖惩,建议相关部门给予治安处罚、抓捕、羁押或提请减刑、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等其他有重要的刑罚执行问题。社区矫正官可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实际表现,向刑罚执行委员会提出相关建议。

  核定社区矫正监管中心的人员、编制、级别 在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成立副科级社区矫正监管中心,县级监管中心至少二名高级社区矫正官,并不少于4名社区矫正官。社区矫正监管中心负责全县的社区矫正指导工作。

  社区矫正官的考核、培训及晋升

   社区矫正官的考核由所在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刑罚执行工作实绩、思想品德、执法业务、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社区矫正官应当按照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每年职业培训不得少于15课时。省、市、县三级每年定期举办社区矫正官业务评比活动,通过专题培训、以会代训、外出学习、网络培训等多种形式,打造一支专业化、专家型的执法核心队伍,不断提升执法素养和水平。

  探索建立社区矫正官晋升制度,采用逐级晋升与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法,为社区矫正官打开职业上升通道。

  社区矫正官的保障

  执法机制保障。一是委托调查评估的法院、监狱管理局等决定机关,对社区矫正官署名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书面回函说明理由。二是社区矫正官可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实际表现,可提出治安处罚、追逃等建议,报请县级刑罚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高级社区矫正官签署相关法律建议文书,送交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应予以支持。三是高级社区矫正官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实际表现,可以在提请县级刑罚执行委员会批准后,向人民法院(监狱管理局)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法院(监狱管理局)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的应当收监。四是依托当地看守所、戒毒所设立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基地,定期组织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警示教育,对社区矫正官决定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3-7天的集中学习教育。

  执法规范保障。一是以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为重点,进一步探索完善社区矫正官、助理矫正官、执法辅助人员、社会工作者的分工协同机制,提升社区矫正效果。二是以社区服刑人员管控为重点,试点推行电子脚腕等电子监管设备,经批准后,可对重点人员加戴设备,切实解决当前定位监管“人机分离”、越界报警等突出问题,提高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威慑力。三是逐步探索完善社区服刑人员综合奖惩机制,明晰社区矫正官的职权,提高奖惩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执法物质保障。社区矫正官以县级监管中心或司法所为主要办公地点,社区矫正官等执法人员应当配备统一的服装,执法标识、执法证件,装备有必要的执法用车、执法记录仪等执法用具,提高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执法经费保障。按照每名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管理经费每人每年2800元的标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每个司法所不低于2万元,每个监管中心不低于15万元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社区矫正官办案应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参照公安机关标准安排工作经费),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执法人员保障。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数量(含暂住人口)、 社区服刑人员数量等基础数据,结合社区矫正官工作量和执法辅助人员配置等实际情况,科学核定社区矫正官的数量。严格准入制度,优化队伍结构,设立过渡期,逐步实现每个乡镇(司法所)不少于1名社区矫正官。同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每名社区矫正官应配备1名以上的助理矫正官,2名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和一定数量的社会志愿者。

  待遇保障。社区矫正官除享受国家公务员工资外,依据社区矫正工作特点,还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执法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其他福利待遇。(参照公安机关的补贴标准执行)建立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以奖代补”机制,按照调查的难易程度,凭案卷给予相应标准的奖励。
来源:江西政法网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