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案件的权利对造逻辑分析方
作者:吉林大学 孙学致 发布时间:2016-08-02 07: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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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是以合同债权请求权为核心、以形成权、抗辩权等权利群为对造构成的合同权利规范体系。合同案件的推理与分析实质是按照合同权利的逻辑构造关系递进展开的,本文将其概括为合同案件分析的五个步骤。在这五个步骤的安排下,我们得以对合同案件所涉及的重要法律事实和权利关系进行全面周到地审查,这是实现交易秩序和法治的思维形式保障。
一、按照权利逻辑分析合同案件的意义
我们所谓合同案件分析方法,指的是在审理、分析合同案件过程中,法官、律师、仲裁员及法学教师等法律共同体成员为得出法律上最终的判断所运用的基本推理与论证方法。我们所进行的推理与论证,是按照合同的“请求权——抗辩权”这一对造逻辑关系递进展开的。我们将这种分析方法具体界定为合同案件的权利对造逻辑分析方法。
(一)合同案件分析方法是在私法裁判中实现法治的思维形式保障
法律共同体的形成,是要以共同的法律、共同的程序和共同的理念为基础的。其中,共同的理念需要法律共同体成员具有相对统一确定的法律思维模式做保障。具有普遍意义的合同案件分析方法应用于法律共同体,对交易秩序与合同法治的实现就具有同质的思维形式保障意义。
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法律的确定性、普遍性和可预见性。这三个要求只有通过裁判中相同案件相同判决才能得到体现。
对于法官而言,在假定法律规范本身具有确定性的前提下,只有当他在适用法律时遵循相同的法律推理和论证步骤,情形相同的不同个案取得一致的判决才是可能实现的,因为裁判者在受到确定的思维模式的约束下,就会自觉排斥个人的、任意的考量。
相应的,对于上级法院的法官而言,如果遵循相同的分析方法,其对上诉案件的审查其实也就是在相同的推理论证程序的约束下进行的,由此使得上下级法院之间能够在共同的思维标准和方法的约束下审查同一案件。这使得判决过程呈现被公开监督的意义,因为在法律推理层面,如果判决依据的推理标准和逻辑理路也是确定的、普遍的和可预见的,法官就不能以所谓自己的论证方法为自己的裁决做辩护了。
不仅如此,参加该当案件审理的律师和当事人,参与该当案件评价的法学研究者和教师,都是在共通的观念和思维逻辑下展开质辩和讨论的,这就避免了在同类同质的问题上以不同逻辑各说各话的混乱局面,使得案件的讨论得以在规范的科学思维形式下展开,这是法律共同体在观念(理念、信仰)上形成共同体的思维保障。
(二)对造权利逻辑分析方法是合同案件判决合法性的思维形式保障
我们将合同案件分析方法的本质定性为合同权利逻辑关系的分析,是以合同法做为合同权利规范体系这一认识为前提的,而全部合同案件的审理正是以合同权利的提出、合同权利的审查以及合同权利的确认或否定为中心展开的,其将合同案件事实适用于合同法律的推理过程,就是将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通过法规范要件进行格式化,进而转换为具有法效力的亦即合同上权利的过程。
合同法是以合同债权的设立、变更、解除、终止、无效、被撤销、抗辩为线索设置其规范的。根据这些规范,合同法确立了以合同债权请求权为核心,以形成权、抗辩权等权利群为对造,并按照这些权利之间的效力位阶关系,构造而成的一个动态平衡的合同权利规范体系。
把握了这一权利规范体系,也就对合同法形成了整体把握。当我们按照合同权利体系的逻辑关系理路进行案件分析时,就是在对案件所涉及到的全部可能的法律事实和权利关系进行着全面周延的分析和思考,对合同牵涉的各方利益进行全面地审视和平衡。
法律适用者按照这一方法进行慎密思考和判断,就很难出现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方面被忽略的情况,就会自觉地对个别合同案件在整体合同法的背景下进行体系化的审查。这对于保障审判质量、提高裁判效率是有积极意义的。
总之,统一的普遍意义上的合同法分析方法的训练、养成和应用,不仅对于法治的形成具有重大意义,而且对于合同法审判具有实在的技术上的意义。
二、合同权利规范体系
(一)合同债权请求权在合同案件分析中的地位
一个合同案件的分析步骤,其实就是对于合同法构造下的权利体系进行逻辑检索的过程。这一过程是围绕着寻找合同债权请求权的法律基础展开的。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还要从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对人权的分析入手。
民事权利从其功能划分,无非是三种,一是人支配他自己,即所谓人格权体系;二是人支配物,即所谓物权体系;三是人“支配”人,即所谓债权体系。债权,是特定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在现代社会,人欲达到驱使他人为自己行为或不行为的目的,无非直接对该他人的人身进行支配,而只能借助于法律上债的关系的确立,形成对所欲对象的债权,通过债权的行使而实现。(债权的性质)
债的关系怎样才能发生呢?传统上有四个原因: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侵权行为。这四个原因中的任何一种在特定人之间发生,都会引起债的关系的建立,产生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的权能有五个方面,包括可请求履行的权能(请求权),受领并保有给付的权能,可诉请求强制执行的权能,可私力实现的权能(私力救济;抵销)以及可处分的权能(解除权;抵销权;免除;让与;终止;权利质权的设定)。在债权的五项权能中,请求权是核心。
在民法上,请求权是要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居于枢纽地位。请求权是权利的表现,而非与权利同属一物。所以债权与债权请求权不是同属的关系,债权的本质内容在于有效受领债务人的给付,请求权是实现这一目的的基础性权能。
因此几乎所有的合同法诉讼,都是围绕着请求权而展开的。当原告向法院告诉,要求法院强制被告向原告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时,他必须是以请求权的提出开始,以向法院证明请求权基础存在为必要。
法院的案件审理程序,围绕着请求权基础是否存在与请求权效力是否在该当案件中发生效力而展开。最后,以判决的形式确认请求权成立(原告胜诉)或不成立(原告败诉)而告终。
(二)合同权利规范体系的逻辑关系
在合同债权确然成立的前提下,以该当债权为核心,合同法形成了一套维系双方当事人对价关系平衡的权利规范体系,以及相应控制合同关系的制度体系。在合同法上,这一系列规范按照合同从订立到终止的阶段过程,分别规定在成立制度、效力制度、抗辩制度、变更制度、转让制度、解除制度、终止制度当中。
将上述合同制度规定的权利与事实状态再做进一步的抽象,可以将合同权利规范体系概括为合同债权(请求权)与对造抗辩(权)构成的对造逻辑关系。
首先,由合同订立规则证明合同债权请求权的成立或不成立。这一工作由诉讼中原告的依合同债权所为的请求与被告对造的合同未成立或非属合同之债的抗辩构成。
在证明合同债权成立的前提下,由合同效力规则、履行抗辩规则、变更转让规则、解除终止规则,分别从合同债权(请求权)是否无效、未生效、效力受阻、同一性改变与消灭的不同方面,去反证合同债权的存在与效力状态。
其中,任何一个方面反证的成立,都会导致已成立的债权的毁灭或效力的丧失。这一工作主要是由诉讼中的被告通过抗辩实现的,由法院判定原告败诉完成的。反之,通过原告的反抗辩,在穷尽了各种反证而无一成立的情形下,合同债权即告确定,法院判定原告胜诉。一个合同权利在法律上的证成就是通过这样的规范过程完成的。
三、合同案件分析方法
合同案件的分析,就是在合同权利体系的规范逻辑下,围绕着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展开的。随着原告诉讼请求的提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全部合同关系纳入法院审查的视野。法院不仅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请求权依据,还要审查被告针对原告债权及其请求权所为的抗辩。对于原告及其代理人而言,在其提起诉讼之前,不仅要准备足以证明与被告存在债的关系法律事实(证据),确定符合该当债之本质的债权请求权,而且还要进行对造性的思考,对该当请求权可能遭受的被告的抗辩进行考量,以评估诉讼风险。
原告的这一工作,同时也是被告及其代理人针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内容。所不同的是,原告的考量只是建立于部分事实之上的估计和猜测,而被告则实际地提出抗辩。
原被告提出诉讼请求与进行抗辩的质量,以及法官裁判的公正性,受两个因素左右,一是原告所掌握的证据的范围、真实性和有效性,二是原告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从权利思维的角度而言,整个诉讼过程其实就是运用体系化的权利逻辑,对该当案件所涉及的全部权利及其关系,以及影响权利存在及效力的有关事实进行的全面审查与质辩,最终确证请求权是否成立的流程。
我们认为,只要运用规范的案件分析方法,法官与当事人就能够对请求权及对其构成影响的所有相关权利和事实,进行全面、系统、深入地审查,案件分析方法的实质就是对相应权利体系的逻辑关系所进行的周到分析,它是诉讼质量的思维形式保障。
毫无疑问,当法官在这一思维形式约束下做出裁判的时候,他应当是自信的,因为他已经周到地审查了该案涉及的所有权利与事实关系。
来源:法匠学堂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