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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言语不合殴打女友 男子被判拘役四个月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杨劲  发布时间:2016-08-11 10:18:15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3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其女友即被害人邦某某居住的家里请傅某某等朋友吃饭。饭后,被告人吴某某因与被害人邦某某言语不和,便对被害人邦某某进行殴打,傅某某见状上前劝架未果,后被害人邦某某乘机跑到邻居潘某某家中求救,被告人吴某某追至潘某某家并将其拉回。后民警接到报警电话赶到被害人邦某某家中将其解救。经鉴定,被害人邦某某的人身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吴某某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邦某某的经济损失,被害人邦某某对被告人吴某某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归案后,被告人吴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刑,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