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酒店开房容留三人吸毒获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杨劲 发布时间:2016-08-11 10: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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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被告人吴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4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格林豪泰江西省新余火车站广场快捷酒店,用其本人身份证登记并交费入住602号房间。当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和吸毒人员李某、李某某、刘某在其房间内用自制的吸毒工具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6年6月6日21时30分许,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巡逻防爆大队民警在本市沃尔玛城市便捷酒店抱石公园店0717房间例行巡查时,发现被告人吴某某及李某、李某某、刘某有吸毒嫌疑,遂将其四人带回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执法办案中心依法进行讯问。在讯问中,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查明事实。经现场尿样检测,被告人吴某某等四人的尿样检测结果均呈甲基苯丙胺阳性。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容留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吴某某在其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交代了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