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受伤 侵权人不明谁担责-- 法院:按当事人各自的责任大小分担
作者:渝水区法院 陈历代 发布时间:2016-08-04 09: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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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2010年,龚某承包了某商住小区项目部分工程。 2011年,龚某与曾某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曾某包工包料承包木工工程,并明确规定曾某在施工过程中如出现大小人身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一切责任都由曾某承担,与龚某没有任何关系。同年,龚某与肖某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协议约定由肖某承包9栋、10栋泥工工程,并约定如发生施工安全事故由肖某承担。2011年7月27日曾某的雇工黄某在施工时因被砖头砸伤被送医救治。2012年2月,受害人黄某及其家属(甲方)与龚某、曾某、肖某(乙方)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约定:除去已支付的医疗费40272.53元外, 乙方同意再一次性支付黄某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4万元,以后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协议签订后,龚某再次支付了24万元给黄某。现,龚某要求曾某、肖某返还支付给黄某的28万元赔偿款。而曾某则认为黄某系被从楼上掉落的砖头砸伤,砖头与黄某的工作内容没有关系,并非因黄某工作性质的原因造成,而是存在第三人侵权,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作为侵权人的龚某承担了赔偿责任后,作为雇主的曾某不需要再承担赔偿责任。肖某则认为受害人黄某并不是肖某雇请的,也不是肖某雇请的工人砸伤的,黄某的工作场所没有防护,龚某事先也没有通知不能施工,故,肖某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在工作中被砖头砸伤,现无法查清具体的侵权人,赔偿款应根据龚某、肖某、曾某各自的责任大小分担。曾某作为黄某的雇主,对黄某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应当承担雇主责任;因黄某系被砖头砸伤,而肖某承包了大楼的泥工工程,砖头系肖某工作中使用的材料,应推定肖某对其工作中的材料管理不善,对受害人的损害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龚某作为大楼的总承包人,对工地现场环境具有管理义务。由于黄某工作时大楼防护网因完工被拆除,但龚某并未采取任何措施预防或进行防护,对受害人的损害具有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法院根据三方的过错程度,认定龚某、肖某、曾某各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即判决龚某承担93333元,肖某承担93333元,曾某承担933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