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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他人信用卡刷卡消费 前科男被判刑一年罚两万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杨劲  发布时间:2016-08-04 09:08:52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被告人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华某以帮被害人张某某上调信用卡额度为名,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的工商银行信用卡,在明知不能提高此信用卡的额度后,将此信用卡用于自己消费和归还欠款,累计刷卡消费共计人民币10000元,之后通过更换手机号码等手段逃避归还。2016年2月18日,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民警在新余市渝水区下村镇杭桥村委泉湖村16号抓获了被告人华某。案发后,被告人华某归还了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0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消费、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华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华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退赔给了被害人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