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人回家途中意图不轨 男子强奸未遂被判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杨劲 发布时间:2016-08-04 09: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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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日前,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强奸案件,被告人雷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2日晚上,被告人雷某某与被害人晏某某等人一起吃饭、唱歌。当日23时许,被告人雷某某送被害人晏某某回家。半路上,被告人雷某某产生奸淫故意,遂将车停在新余市水澜山小区售楼部南面小路上。被告人雷某某从驾驶座位上跨至被害人晏某某所在的副驾驶位置上,不顾被害人晏某某的反抗、呼救,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欲与被害人晏某某发生性关系,因他人报警后警察及时赶到而未得逞,被告人雷某某被当场抓获。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雷某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