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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岁签订“过子协议” 赡养义务仍须履行
作者:分宜县法院 彭兵云  发布时间:2016-07-28 17:27:19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经村委会组织,父母、儿子、二伯签订的“过子协议”可以成为儿子不赡养父母的理由吗?近日,分宜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法院给出的答案是:不可以。

  汤某某系老汤、老李两口子的儿子,因家庭琐事经常与父母相骂打架。在汤某某30岁那年,经村委会组织协调,老汤、老李,汤某某,汤二伯三方签订了一份“过子协议”。协议约定将汤某某过继给汤二伯,今后汤某某对老汤、老李两夫妻不享有任何权利,也不履行任何义务。协议签订后,双方没有任何往来地过了十余年。直到2011年,汤某某在老家建新房子,老两口为其及建房工人多次做饭,双方才又重新恢复了联系。近两年来,随着老汤、老李岁数增大又体弱多病,没有经济收入,单靠其他子女的赡养费不足以维持生活,故向汤某某讨要生活费。汤某某以父母年轻时对他不好,且其已经过继给二伯为由拒不支付赡养费。村委会及镇政府多次协调未果,无奈之下,二老只好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过子协议”无效。因为老汤、老李将汤某某抚养成人,并为其娶妻,已对其尽到了抚养教育的义务,而汤某某并未对二老尽赡养扶助的义务。协议签订后,三方并未依法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同时该协议也违反了法律关于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的强制性规定。故老两口要求汤某某负担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判决汤某某每年支付2000元给老汤、老李。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