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50万 房产公司被处罚金老总获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6-07-26 10: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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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单位行贿案件,被告单位金华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杜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金华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新余市投资开发楼盘时,为了得到时任新余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胡某的关照和帮忙,并谋取不正当利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某即被告人杜某某先后三次共送给胡某人民币5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在胡某办公室送给胡某人民币20万元。 2010年下半年,被告单位金华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新余市投资开发的暨阳尚品国际项目B栋因物业用房放负一楼,不能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告人杜某某通过胡某帮忙,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在胡某办公室送给胡某人民币20万元。2013年8月份、11月份,暨阳尚品国际项目B栋、A栋因办理产权证需要物业用房验收联系单,但由于物业用房设在负一楼不能办理,被告人杜某某先后通过胡某帮忙办理了物业用房验收联系单。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在胡某办公室送给胡某人民币10万元。2015年1月23日下午,被告人杜某某接到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的电话后,赶到暨阳尚品国际售楼部,并随办案人员到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如实交待其行贿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退缴了谋取的不正当利益计人民币12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金华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杜某某先后三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杜某某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杜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能积极退缴所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