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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会计挪用公款做生意获刑一年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6-07-26 10:05:34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挪用公款案件,被告人吴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吴某某担任新余市渝水区下镇花堆村委会计,负责包片花堆村委吟丰村小组,负责协助渝水区下村镇人民政府收取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建房押金等费用。在此期间,被告人吴某某还担任吟丰村的小组长,负责管理村小组的财务。被告人吴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5.5万元、挪用资金25873.2元用于自己做生意。2015年12月21日,被告人吴某某自动到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投案,并如实交待其挪用公款、挪用资金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积极退回了其所挪用的全部款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5.5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公款罪。另,根据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挪用资金数额应在10万元以上才认定为数额较大,构成挪用资金罪,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挪用资金25873.2元,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其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吴某某能自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退回了所挪用的款项,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