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资“垄标”法不容 串通投标需受刑
作者:分宜县法院 张春平 发布时间:2016-07-25 09: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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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两人相互串通共谋,通过借用资质的方式,参与某村的工程项目投标,在一段时间里实际“垄断”该村所有工程项目,最终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 2016年7月18日,分宜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串通投标罪,判处被告人葛某、武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人同系分宜县钤东街道办下辖的某村村民。2010年之前,二被告人就在该村承建过工程项目。2010年起,该村工程项目均需进行公开招投标后,二被告人为确保能够继续承建工程项目,在自身不具备投标资质的情况下,借用有资质的建筑公司名义参与投标,且在借用了葛某妹夫吴某(另案处理)在当地的影响力,先后45次参与该村工程项目投标,均顺利中标并实际承建了这些工程,实质上“垄断”该村2010-2014年间的所有工程项目,涉案金额达43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相互串通报价,通过借用资质的方式参与投标,中标并实际承建了该村的所有工程项目,涉案的时间跨度长,工程项目多,实际中标工程金额大,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属情节严重,且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串通投标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故此,一审法院结合本案案情及二被告人在归案的实际表现,作出了前述判决。
【判后释法】
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招标投标,是市场交易的一种方式,要求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条件,提出自己要求的价格和相应条件,通过向招标人投函竞价等方式参与竞标。
本案所涉及的工程项目,系村集体组织为村民利益安排实施的,虽然单个项目金额不大,但全部资金均来自政府的专项拨款,故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将工程交由具备资质的公司承建,既能有效确保工程质量,又能规范市场活动秩序。然而,二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自身不具备资质的情况下,借用有资质的建筑公司名义参与,并借助了他人的影响力,使得本应有序竞争的投标招标活动在实质上流于形式,形式上的竞争异化为实质上的“垄断”,不仅限制了招标人对投标人的选择权,而且限制了他人的投标参与权,实际上排挤了他人通过竞争方式参与投标并中标相关工程项目的可能性,已经损害到了招标人或者其他有意的投标人利益,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故此,二被告人的行为及后果符合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为市场交易活动的参与者,任何公民或组织都要恪守诚信守法市场原则,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参与其中。采取正当合法手段参与投标的,会受到法律的保护,采取不正当不合法手段参与投标、扰乱市场秩序的,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正所谓“有法必依、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