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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施行后重复诉讼呈增长趋势现象应引起重视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陈历代  发布时间:2016-07-22 10:59:06 打印 字号: | |
  渝水区法院反映,自2015年5月1日立案登记制施行以来,重复诉讼案件呈现增长趋势。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底,该院因重复诉讼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有5件,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底该类案件已有9件。

  该院分析认为,立案登记制施行后重复诉讼呈增长趋势的主要原因有:一是相关法律对重复诉讼的构成要件、认定标准、认定程序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二是部分立案法官对重复诉讼,担心原告以立案登记等为由,进行吵闹、纠缠,不愿、不敢向原告释明,不愿、不敢裁定或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实践中,重复诉讼的案件移送审判庭后,立案法官对该案一般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审判法官对经初步审查认为属于重复诉讼的案件,也难以将案件退还给立案法官。三是立案登记制本身对立案和登记的内容规定不明确,诉权保护的边界不清,导致部分当事人认为改革已经否定了法院的立案审查功能。四是部分当事人对诉权的界限认定不清且无限制的片面考虑自身的利益得失,缺乏诚信,希望通过不断的起诉,获得不合理的利益。五是部分律师未能起到正确的引导作用。部分律师出于案源等考虑故意引导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连环诉讼。

  为此,该院建议:一是积极构建审前程序。通过登记前进行登记要件的审查,审查诉状是否符合登记要求,登记后再进行审理要件的审查,审查登记之案是否为真正的可审案件,以决定是否立案。二是立法明确与立案登记相关的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定,如“登记要件”、“诉讼要件”等概念。三是宣传方面应注重引导当事人正当行使诉权,不应过多强调立案登记制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四是进一步明确案件受理范围。建议制定人民法院不受理案件范围目录,并对不予受理案件的类型予以细化、具体化,并予以公布。五是建立健全恶意诉讼惩戒机制。对于多次重复起诉的,可以立法规定一定的惩戒措施,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六是加大信息化建设及应用力度,建立全省或全国性的法院内部统一互联的立案登记系统,为立案法官、审理法官判断某案件是否属于重复诉讼提供帮助。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