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驾考收受贿赂88.7万 车管所干部获刑四年二个月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6-07-12 11: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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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受贿案件,被告人胡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自2004年5月起,担任新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办公室内勤,期间至2013年7月兼任驾驶人考试员,负责驾驶人科目一考试。2005年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胡某利用其负责驾驶人科目一考试的职务之便,为他人驾校谋取利益,并收受黄某某、郭某某、王某某、廖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88.7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胡某退出了全部赃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无视国法,利用其负责驾驶人科目一考试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88.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胡某能够退出赃款,酌情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