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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酿事故 妻身亡夫被判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6-07-12 11:39:42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1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何某酒后驾驶赣KK201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其妻子桂某某、侄女敖某某在新余市樟排线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行驶至新余市农科所第六研究基地门口路段时发生自摔,造成被害人桂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何某、被害人敖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何某承担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2月21日,新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大队民警到新余市人民医院住院部对被告人何某进行询问,被告人何某如实交待了其犯罪事实。被害人桂某某的家属对被告人何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被害人敖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敖某与被告人何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敖某对被告人何某予以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并超载,进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何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能赔偿被害人敖某某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桂某某、敖某某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