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损坏原因不明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作者:分宜县法院 袁群英 发布时间:2016-07-11 10:14:20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新余法院网讯 奔驰轿车停在楼下莫名损坏,保险公司以损坏原因不明为由拒绝理赔。近日,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保险合同纠纷,判决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赔偿车主各项损失34235.49元。
2016年2月4日下午4时,袁某将自己的奔驰轿车停在公司楼下,晚上8时发现汽车左、右前大灯和左前门损坏,立即通知了保险公司。因2015年10月1日,袁某在保险公司就奔驰小车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家用汽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险等共九个险种,缴纳了保险费8818.11元,保险期一年。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于9时到达现场,对袁某进行了询问,并对现场进行了勘查拍照,照片显示两大灯已碎裂、左前门有撞击痕迹。之后,保险公司未给袁某任何答复,袁某无奈于2016年2月15日将车送至奔驰车授权服务中心新余之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维修,发生维修费用34235.49元。随后,袁某拿着维修发票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汽车损坏原因不明不在《家庭自用汽车损失险条款》第四条规定的保险责任理赔范围内而拒赔。为此,袁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自愿协商基础上签订的保险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因碰撞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负责赔偿;合同又对碰撞定义为指被保险机动车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并发生意外撞击,产生撞击痕迹。涉案车辆两前大灯碎裂和左前门撞击痕迹在没有证据证明是车辆自身质量原因应认定为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产生的损害,应属双方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撞击导致。合同约定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本案中,袁某在发现车辆损害后,履行了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告知的义务;保险公司虽及时委派工作人员到现场,却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事故发生过程、造成原因及后果等问题进行一系列勘验和查证。本案是因保险没有履行查勘义务,导致车辆损坏原因不能查明;同时合同免责条款也没有约定车辆损坏原因而免责,现保险公司以损坏原因不明拒赔,显然理由不足。袁某的车损是由撞击导致,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且已提供财产损毁照片、维修清单和修理发票证明车辆损失34235.49元,所以其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34235.49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