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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电网致人死亡 危害公共安全获刑
作者:分宜县法院 阮菊花  发布时间:2016-07-08 15:14:18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为电野猪在水田附近架设电网,不料却致使他人遭电击身亡。2016年7月6日,分宜法院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为了电野猪购买了升压器、电瓶等设备一套,通过同案犯朱某(另案处理)打听得知分宜县钤东办洞源村委有野猪出没,遂于2015年5月30日纠集被告人袁某及同案犯朱某、欧某(另案处理)来到分宜县钤东办洞源村委东头村小组山角塘山水田附近架设电网,被告人周某、袁某负责布线,同案犯朱某、欧某帮忙除草、打桩等。次日晚上21时许,被害人肖某赤脚淌水至附近水田捕抓青蛙时触电身亡。经检查鉴定,被害人肖某右手手腕处发现皮肤皱缩情况,符合电流斑的病理学改变,系因电击死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袁某违反安全用电管理的规定,在田间私自安装电网,导致被害人肖某触电死亡, 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到案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均构成坦白,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系经被告人周某纠集参与,从事布线、打桩等辅助事项,在本案中作用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