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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中院公开宣判一起特大毒品案
主犯被判处死缓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谢卫兵  发布时间:2016-07-07 14:48:22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7月4日,新余中院对被告人廖小兵、曾木根贩卖、运输毒品、刘东升运输毒品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廖小兵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缴国库;被告人曾木根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刘东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9日晚,在东湖四季宾馆,廖小兵以150元的价格向孙平生贩卖甲基苯丙胺约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粒;之后的一两天晚上,在东湖四季宾馆,廖小兵以200元的价格向孙平生贩卖甲基苯丙胺约2克。

  2015年2月,廖小兵要曾木根帮忙到广东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2月12日傍晚,廖小兵联系好刘东升,由刘东升驾驶廖小兵租来的丰田锐志车,与曾木根一同前往广东。途中,曾木根、刘东升轮流开车,次日凌晨零时许,两人驾车进入广东省界。曾木根驾车到达与上线“阿钟”约定的地点后,刘东升在车内等候,曾木根乘坐前来接头男子的摩托车离开。在取得用红色袋子装好的毒品后,曾木根回到轿车停放地。将毒品放置在车内后,曾木根与刘东升驾车离开广东返回新余。次日18时50分许,侦查人员将曾木根、刘东升抓获,并当场从轿车内缴获疑似毒品物质六袋。

  经鉴定,六袋疑似毒品物质中,四袋物质净重共107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6.7%-68.8%;另两袋物质净重共5.066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在曾木根、刘东升的协助下,公安民警于2月13日在新余市区洋田鲜鱼馆将廖小兵抓获。因犯盗窃罪,廖小兵于2004年12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上缴国库;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4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小兵为贩卖而购买、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购买、运输甲基苯丙胺1080.0665克,另还贩卖甲基苯丙胺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粒,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曾木根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080.0665克,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刘东升明知是毒品而运输,运输甲基苯丙胺1080.0665克,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廖小兵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因毒品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及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曾木根、刘东升认罪态度好,且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廖小兵,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在共同运输毒品过程中,廖小兵、曾木根在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东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刘东升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在共同贩卖毒品过程中,廖小兵、曾木根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综合考虑上述情节,遂作出前述判决。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