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三人在车上吸毒 男子被判拘役三个月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6-07-06 16: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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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4日,被告人张某驾驶赣KN9388黑色起亚小汽车,搭载陶某某、张某某、黄某某行驶至新余市沿江路曼哈顿门口。被告人张某从“毛毛”(身份未查明)处购买了毒品氯胺酮,并容留陶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在其车上吸食氯胺酮。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法,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