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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撬车窗玻璃盗窃 作案五起三进班房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6-07-06 15:59:45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曾因盗窃,先后两次被判刑后仍不悔改,出狱后重操旧业再次获刑。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盗窃案件,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丁某来到新余市青年路格林小镇小区内,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小区内的一辆白色三菱欧蓝德越野车副驾驶位玻璃撬烂,在车内窃得现金人民币800元、六包软中华香烟及索尼数码相机一台。经鉴定,被盗香烟和索尼数码相机共计价值人民币630元。后被告人丁某采取相同手段相继作案4次,窃取被害人江某某车内三包软中华香烟,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95元;窃取被害人余某某车内现金人民币500元及一些外币;窃取被害人伍某某车内现金3000元;在被害人邓某某车内未窃得财物。2016年1月14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丁某在新余市分宜县双林镇其家里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丁某归案后,对上述事实作出了供述。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撬汽车玻璃的方式进行盗窃作案五次,窃得赃款、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125元,数额较大,其中一次犯罪未遂,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丁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