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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中院对一被执行人房屋强制执行评估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黄艳君  发布时间:2016-07-04 09:18:57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中院执行局办案人员及法警,带着专业开锁人员以及评估公司负责勘察的人员,在小区基建负责人等见证下,来到被执行人阮某以其妻名义购买的位于某花苑的房产门前,对该房屋强制开锁、进行评估之前的勘察和测量。

  胡某诉阮某、江西某公司、贵州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8月28日各方当事人在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确定:各被告共拖欠原告胡某本金及利息共计2000多万元;三被告约定自2015年12月起,每月至少向原告归还20万元,每年至少归还240万元,直至还清为止;同时约定按照优先偿还借款本金,以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如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则视已归还的为支付欠款利息,原告可以就全部借款本息申请强制执行。

  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三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1月25日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1月27日立案执行。该案在诉讼期间,即保全了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按照法律规定,该院拟对查封的阮某以其妻子名义购买的两套房屋进行评估拍卖。2016年3月23日,该院向阮某及其妻子发出通知,要求其在通知送达2日内交出锁匙,配合法院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然而阮某已经早已经不知去向,其妻子也拒不配合,执行干警只有采取前述强制执行措施。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