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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人盗伐杉树出售获利 男子被判十个月罚一万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6-06-27 11:23:22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伐林木案件,被告人周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5年7、8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在未经林木所有人允许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到新余市渝水区仙来办事处珠珊管理处珠珊村小组所有的“邵家山”(又名“肖家山”)山上砍伐杉树,现场加工锯成2至4米长的杉原木,并雇请车辆将盗伐的杉树装运至市区的锯板厂出售获利。经鉴定,“邵家山”山场被盗伐林木的蓄积量为9.0324立方米,树种为杉树。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赔偿了渝水区仙来办事处珠珊管理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蓄积量达9.032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周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同时赔偿了渝水区仙来办事处珠珊管理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