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重婚被判刑 离婚妻子获赔偿
作者:分宜县法院 刘雪婷 发布时间:2016-06-27 09: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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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20多年婚姻,丈夫却与他人重婚产子,并三度闹上法庭要求离婚,绝望之下,妻子控诉丈夫重婚。被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丈夫出狱后,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2016年6月21日,分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夫妻双方离婚,妻子获得1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欧某(男)与施某(女)于1990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并于1991年10月16日生育一女,于1997年3月21日生育一子。2008年,施某外出浙江省务工,期间很少回家,与欧某联系甚少。欧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先后于2013年7月22日、2014年2月13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均未予以支持。
欧某早在2010年3月就公然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并于2011年1月26日生育一女。施某于2015年1月30日以欧某犯重婚罪向分宜县人民法院提起控诉,2015年7月21日,欧某被分宜县人民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欧某服刑期满后,于2016年5月19日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施某的婚姻关系。施某同意离婚但要求欧某另外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至于精神损失费,由于原告欧某因犯重婚罪被判刑,给被告施某心理上和感情上造成了伤害,并直接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双方离婚的过错在原告欧某,根据《婚姻法》第46条第一款“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的规定,被告施某有权向原告欧某提出损害赔偿。法院遂根据原告欧某的过错程度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结合分宜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原告欧某赔偿被告施某损害赔偿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