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祠堂砍伐野香樟 男子被判刑一年且罚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6-06-17 15:5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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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底,被告人郑某某为建观巢镇某某村委某某村祠堂,在未办理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将该村的一株蓄积量为2.5689立方米的野生香樟进行了砍伐。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于2016年2月23日主动到新余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法制观念淡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在未办理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野生香樟一株,蓄积量为2.5689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郑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遂作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