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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卖淫团伙帮忙带客 男子协助组织卖淫获刑
作者:渝水区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6-06-17 15:50:43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协助组织卖淫案件,被告人朱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被告人朱某某进入在本市博文宾馆租住的一卖淫团伙,该团伙招募卖淫女三人。被告人朱某某负责带客、向嫖客介绍卖淫女。同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带嫖客罗某某、陈某某到宾馆房间,并介绍卖淫女陈某、徐某某为其提供性服务。当晚,公安民警在博文宾馆将被告人朱某某抓获。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但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