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课上被同学推倒受伤 学校和同学到底该如何担责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黄婷 发布时间:2016-06-15 15: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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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小学生(11岁)在学校体育课上,被其他同学推倒受伤,导致右锁骨骨折,遂将就读学校和实施推倒行为的同学及其监护人一并告上法庭。近日,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监护人责任纠纷,判决被告廖某夫妇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赔偿款86711元,驳回原告张某要求被告县某中心小学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2016年3月2日上午,原告张某与被告廖小某共同在所在班级上体育课。课堂上,任课老师对上课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在体育课即将结束时,所有同学在老师的指挥下集合。原告张某不小心踩到了被告廖小某的脚,被告廖小某因此推了原告张某一把,导致原告张某倒地受伤。后被告廖小某将原告张某扶起并扶到任课老师处,任课老师当即与廖小某一起将原告张某送到校门卫室,待告知班主任并分别通知双方家长后,立即将张某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原告伤势情况为右锁骨骨折,原告张某为此花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8696.75元。经鉴定,原告张某伤残等级为九级,后续治疗费6000元,原告为此花费鉴定费1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廖小某在被原告不小踩到脚后,不但没有采取包容的做法,反而将其推倒致伤,因此被告廖小某存在侵害行为,其侵权责任应由廖小某的监护人,即其父母廖某夫妇承担。但原告张某在学校操场这一公共场所未能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不小心踩到被告廖小某从而引发了整个事件,故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部分损失。而被告县某中心小学,虽然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为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责任,但本案中,该小学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体育课上老师也未脱岗,且事发后及时采取了适当的救助方式,因此学校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无需担责。据此,法院依法认定本案中,原告各项损失为103388.75元(包括残疾赔偿金87492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并依法判定原告张某自行承担损失的20%,被告廖某夫妇承担原告损失的80%,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