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开房休息合理 容留他人吸毒要判刑
作者:渝水区法院 李金花 发布时间:2016-06-14 10:5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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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2016年5月27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张某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该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及李冬某、刘某(未核实身份)开货车至新余下货后,刘某拿给被告人张某某人民币300元让其去新余开房休息。当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站前东路某宾馆出示身份证并出资人民币300元入住该宾馆某房间,李冬某同时也在该房间休息。次日凌晨,李冬某外出带回冰毒若干,后被告人张某某及李冬某在该房间内用自制吸毒工具一起吸食。次日14时许,胡文某来到该房间后也吸食了桌上的毒品,不久,邹某也来到该房间吸食了毒品。次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对该宾馆房间例行检查时,将被告人张某某及李冬某、胡文某、邹某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对其容留他人吸毒一事供认不讳。经现场尿样检测,被告人张某某及李冬某、胡文某、邹某的尿液均呈阳性。
该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容留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认罪,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