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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入机关单位盗窃 男子被判刑五年且罚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6-06-14 10:51:04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7日至同年11月8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兰某某(另案处理)采取爬墙、撬窗等方式,先后进入分宜县分宜镇政府办公楼140办公室、县卫生局312办公室、县森林公安局办公楼、县人民法院办公楼,盗走电脑、手机、相机、烟、酒、茶叶等物品,共价值人民币62114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作案四次,窃得赃物价值人民币6211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