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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烟花中取出火药存家中 非法储存爆炸物获刑三年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6-06-14 10:50:14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储存爆炸物案件,被告人艾某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1年起,被告人艾某某从烟花中取出火药存放在自己家中。2015年5月6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艾某某的住处查获疑似黑火药(净重1139克)和疑似黄火药(净重176克)。其中疑似黑火药经鉴定,硝酸钾含量为74.2%、木炭14.6%、硫磺11.2%,属于黑火药。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艾某某违反国家爆炸物管理法规,非法储存黑火药1139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告人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艾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