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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拘禁者不慎坠楼身亡 窝点传销人员共同担责
作者:渝水区法院 李金花  发布时间:2016-06-08 17:18:11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2016年6月3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案件,被告人杨正祥等十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四年七个月至十年不等。

  该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正祥、马玉某、秦娟娟、梁红茂、石朝元、顾庆某、杨正贵、王利某、欧面东、杨再勇等人系同一传销团伙成员,分别租住于新余市渝水区城北办事处富塘管理处黄家村6栋东面单元楼某楼及站前西路延伸段的熊家北村。被告人杨正祥是黄家村传销窝点的“家长”,负责安排传销窝点的成员对新来的人进行看守、聊天、上课等。

  2015年10月13日,被害人李某被石培某(另案处理)骗到新余后,被告人杨正祥即安排被告人秦娟娟、马玉某前往新余火车站接被害人李某。接到被害人李某后,被告人秦娟娟、马玉某以回出租房拿东西为由,要被害人李某一同前往。被害人李某同意后,被告人马玉某又将此消息报告给了被告人杨正祥。被告人杨正祥即打电话给被告人梁红茂,要被告人梁红茂、王利某等人来接待被害人李某,然后又通过电话安排被告人石朝元、杨再勇前往“压场”,防止被害人李某不服从安排。当晚10时许,被害人李某被骗至黄家村传销窝点,被告人马玉某即离开。被害人李某进入该传销窝点后,即被被告人梁红茂、石朝元、秦娟娟、顾庆某、杨正贵、王利某、杨再勇等人拿走手机,并采取把房门反锁、看守跟随、上课劝说等方式限制被害人李某的通信和人身自由,迫使其看懂该行业,加入传销组织。2015年10月19日晚,被告人欧面东带人到黄家村的传销窝点“换寝”时,得知被害人李某是新人,便劝说被害人李某安心看懂他们的“直销”行业。期间,被告人梁红茂、石朝元、秦娟娟、顾庆某、杨正贵、王利某先后离开黄家村传销窝点,进入其他传销窝点。2015年10月21日6时许,被害人李某试图通过厨房窗户逃离该传销窝点时,不慎坠楼身亡。

  2015年11月6日,被告人杨正祥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马玉某、石朝元、欧面东。2016年1月19日,被告人杨再勇到公安机关投案。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正祥、马玉某、秦娟娟、梁红茂、石朝元、顾庆某、杨正贵、王利某、欧面东、杨再勇伙同他人为迫使被害人李某加入传销组织,限制其人身自由,并造成被害人李某不慎坠楼身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杨正祥在非法拘禁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马玉某、秦娟娟、梁红茂、石朝元、顾庆某、杨正贵、王利某、欧面东、杨再勇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正祥归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玉某、王利某、顾太某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再勇在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归案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一定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李金花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