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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预付款7.3万元 男子被判刑一年罚三万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6-05-31 09:06:13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件,被告人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被告人丁某某谎称自己在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烧结厂承包了一批铁精粉,可以卖给被害人李某某。尔后,被告人丁某某带被害人李某某去看了新钢烧结厂内的铁精粉,并取样进行了化验。按照化验的铁精粉品位,二人谈好价格后,被害人李某某支付给被告人丁某某人民币9.5万元预付款。被告人丁某某拿到钱后,便将其中3万元用于建造自家住房,剩余钱财用于其他开支。因被告人丁某某一直未交付铁精粉,被害人李某某遂去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烧结厂询问后得知自己被骗,便多次催促被告人丁某某还款。被告人丁某某分别于2015年1月、3月归还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0.2万元、2万元。2015年5月22日被害人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同年5月29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于同年6月2日将被告人丁某某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丁某某归还了被害人李某某7.3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买卖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得他人预付款,诈骗金额为7.3万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能够主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