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把车驾 连撞惹祸端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谢祖和 发布时间:2016-05-19 10: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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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酒后接到朋友电话后,全然不顾交通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驾车上路,最终引发交通事故,受到法律的制裁。2016年5月18日,分宜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狄乐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2016年2月7日午后,被告人接到朋友电话,相邀到县城内的某茶座相聚。而被告人当日中餐时曾饮酒,但其自认为酒量好且路途不远,虽然明知酒后不能开车的规定,但仍抱着侥幸心理,驾驶着自家的小轿车出门了。行驶途中,被告人驾驶的车辆因车速过快,在超车时撞到了同向行驶的一辆小车,该车因被受到撞击后偏离正常行车路线,又与右侧的另一辆小车发生相撞,同时被告人所驾车辆的轨迹也发生了偏离,越过了道路中线,撞到了对向停靠在路边的一辆小车。由于连续撞击,被告人所驾驶的车辆也出现了机械故障,车前轴断裂,右前车轮整体脱落,直到此时肇事车辆才停了下来。经检测,被告人在案发时,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达261.59mg/100ml。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够分别与被害人就受损车辆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实际及被告人案发后的悔过表现,一审法院认为对其宣告适用缓刑,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的条件,故此作出了前述判决。
判后思考:危险驾驶,是指驾驶人在难以正常驾驶的情况下,仍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足以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行为。该行为所涉及的罪名即危险驾驶罪,系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公布时确定的。作为交通肇事罪的补充,其性质也是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为外在表现。与交通肇事罪略有不同的是,危险驾驶罪系行为犯,即只要在不具备正常驾驶的时候,行为人却仍然坚持驾车上路行驶,就可以认定构成该罪名。
对于危险驾驶罪这个罪名的出现,舆论媒体有个通俗称谓即“醉驾入刑”,这或许能够更直观地描述出此罪名所涉及的具体情形。众所周知,酒精中所含的乙醇,能够对人的中枢精神产生麻醉的作用。虽然麻醉的效果,可能会因人的体质不同而各异,但可以确定的是,在受到麻醉作用的影响下,人的行为会不自然得处于不协调状态,若在此情况下又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会将周边公众的人身或财产,置于一种危险状态之中。
根据相关标准规定,当体内血液乙醇含量达到80 mg/100ml时,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处于醉酒状态,而本案中被告人经检测的数值是该标准的3.26倍。在如是情况下,造成损害后果其实并不意外。经专业机构的评估,因事故受损的车辆损失近10万元,其中仅被告人自己的车辆损失就达6.3万元。对于被告人而言,不仅要花钱维修自己的爱车,而且还要赔钱给他人去修车,真可谓损人不利己。虽然本案中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而危险驾驶罪在刑法中规定的刑种也相对较轻,但是不能因此就掉以轻心。毕竟,一时的侥幸可能会相安无事,但若要身陷囹圄的时候才后悔,就没有回头路可寻了。还是那句老话,“喝酒不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