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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野生香樟树 犯罪处刑又处罚金
作者:渝水区法院 李金花  发布时间:2016-05-17 15:44:00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2016年5月17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非法收购野生香樟树案件,被告人阮朝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下半年,新余市渝水区某管理处某村因要搞新农村建设,刚好野生香樟树所处位置属于建设范围,故该村村长郭某(因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刑)在未办理相关采集证的情况下,通过付某某、宋某某等人联系了外地做林木生意的被告人阮朝某。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阮朝某来到该村收购野生香樟树,谈妥价钱后,付某某、宋某某请人将该野生香樟树挖倒并打包装车,郭某负责跟车将香樟树运至高速路口,后被告人阮朝某在高速路口通过电子转账的方式支付了购树款及人工费等费用人民币18000元,后该香樟树被运往江苏常州市移栽。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阮朝某违反国家有关植物资源保护的管理制度,在未经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下,非法擅自收购野生香樟树一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当惩处,但被告人阮朝某具有自首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