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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男子挟持儿子在政府门前闹事,构成绑架罪还是寻衅滋事罪?
作者:渝水区法院 胡瑾琳  发布时间:2016-05-17 15:42:42 打印 字号: | |
  [案情]2015年某日下午,被告人张某在某宾馆吸食毒品后,因身体感觉不适到医院就医,当晚,打完针后被家人接回了家。次日7时许,被告人骑电动车带着其4岁的儿子来到菜市场,从卖猪肉的摊子上抢走一把割肉尖刀。7时20分许,被告人来到某政府部门,将所持尖刀架于儿子脖子上,在其无目的情况下要求见市领导。后被告人面对前来劝阻的民警、政府工作人员及围观群众又持刀威吓、挥舞,持续了约一个小时,引来大量围观人员,影响了政府的正常工作,造成公共场所秩序的严重混乱。后公安民警趁被告人不备将其控制住,并解救出小孩。经鉴定,小孩的伤势为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的尿样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持刀挟持其儿子,到政府门口闹事,影响了政府部门的正常工作,并造成公共场所秩序的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指控罪名不当,应予以更正。理由为,被告人虽然持刀挟持其儿子要求见市领导,但其主观上并没有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而是无事生非、随意闹事,造成了公共场所秩序的严重混乱,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持刀绑架他人为人质,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绑架罪,但属情节较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指控罪名正确,应予以支持。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解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绑架罪和寻衅滋事的概念: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正确掌握绑架罪的既遂标准。绑架罪的既遂,应以行为人是否将被害人劫持并实际控制为标准。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就构成绑架罪的既遂,而不是以勒索的财物是否到手或者其他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

 本案中虽被告人主观上并没有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但被告人绑架其儿子作为人质,将所持尖刀架于儿子脖子上,以此为要挟要求见市领导,面对前来劝阻的民警、政府工作人员及围观群众又持刀威吓、挥舞,持续了约一个小时,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小孩下颌部、手背部二处伤痕,经鉴定为轻微伤。故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绑架罪。因被告人挟持的人质是自己的儿子,时间也不长,且主观上没有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可以在量刑上从轻或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