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男子挟持儿子求见市长市委书记获刑五年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6-05-17 15: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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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绑架案件,被告人张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日下午,被告人张某在新余三叠园宾馆吸食毒品后,因身体感觉不适遂到新余市中医院就医。当晚,被告人张某在打完针后被家人接回了家。2015年3月4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骑电动车带着其4岁的儿子张某某来到总工会旁的菜市场,从周某某卖猪肉的摊子上抢走一把割肉尖刀。同日7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来到新余市渝水区仙来中大道288号的市委大院内,持尖刀架于张某某脖子上,要求见市长、市委书记。被告人张某面对前来劝阻的民警、政府工作人员及围观群众,持刀威吓、挥舞,持续了约一个小时。后公安民警趁被告人张某不备将其控制住,将架在被害人张某某脖子上的刀夺下,并解救出被害人张某某。经鉴定,张某某的伤势为轻微伤。被告人张某的尿样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持刀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绑架罪,但属情节较轻。被告人张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