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藏枪支被妹发现报警 男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6-05-17 15:4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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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件,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某非法持有“短铳”一支并保存在其位于新余市渝水区仙来办郭家管理处的家中。2015年8月31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的妹妹郭某发现被告人郭某某拿着该“短铳”,遂告诉其父亲,其父亲要郭某报了警。随后,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民警赶至被告人郭某某家中抓获了被告人郭某某,并查获了该支“短铳”。经鉴定,该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仿12号猎枪枪支。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郭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同时被告人郭某某的亲属支持司法工作,促使被告人郭某某到案、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遂作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