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盈利有“门道” 容留吸毒被判刑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谢祖和 发布时间:2016-05-16 10:3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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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将KTV改造后专门用于容留他人吸毒,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2016年5月16日,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对KTV的经营者和领班判处了刑罚。
2015年3月,被告人简某通过租赁形式,在分宜县某商业街开办了一家娱乐会所,主要提供KTV消费,并聘请了被告人童童担任现场领班。起初,该会所基本能够做到依法经营。但一次偶然的机会,二被告人发现部分客人的“消费”方式有些特殊,不唱歌却总是要求将音响的音量调到最大,事后打扫卫生时会发现室内有大量用过的吸管,桌子和地面上还会洒落些粉未状物品。原来,由于该会所系新装修刚投入使用,配备的音响尤其是低音设备的音质较好,符合吸食K粉人员“摇头”的需求。为了牟取更高的利益,二被告人完善了音响设施,加装了质效更好的重音炮,以吸引更多的特殊人员前来“消费”。不到一年的时间里,该会所因此获利近百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在经营娱乐场所期间,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及设备,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并因此牟取了非法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虽然二被告人在经营会所时,所处的身份地位有所不同,但这种内部的岗位分工,对于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和行为结果而言,不存在明显的主次之分,故在量刑时不宜区分主从。基于案发后二被告人能够退赃的情节,法院一审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分别处1.5万元和1万元罚金。
(文章中均属化名)
[判后思考]
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上随处可见的KTV、酒吧、茶座等娱乐会所,已经成为人们业余休闲时选择的去处,这也带动了服务行业的发展。然而,应当看到在利益的诱惑下,一些会所的“经营”性质发生了转变,不仅为开展违法犯罪活动搭建了空间,而且自身也因此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本案中,二被告人所经营的KTV会所,就是如此。虽然被告人的经营初衷,可能的确仅是单纯的KTV消费,但在发现有人利用会所场地设备吸食毒品后,被告人不仅未予制止或报警,反而“研究”起了获取暴利的生财之道,主动改进了内部设施,以便更多的人前来“消费”。看似生意兴隆的歌舞升平背后,涌动的是犯罪活动制造出来的浊流。
旁门左道的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守法不仅是每位公民的义务,也是每个娱乐场所开门营业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