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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不自量 “袭警”被判刑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陈海根  发布时间:2016-05-13 09:35:12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饮酒后与邻居打架,并将前来处理纠纷的警察打伤,最终受到的是法律制裁。近日,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黄万宇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6年2月19日中饭时,平日里就有饮酒习惯的被告人,因家庭琐事心情烦闷就多喝了几杯。用餐完毕,已经不胜酒力的被告人按事先的约定,来到邻居家中打牌,期间因如何出牌与同桌的牌友发生口角,进而动起了手脚。慌乱之中,有人拨打了电话报警。但警察到场后,被告人仍不听劝阻和制止,还借着酒劲与耍起了酒疯,继而对着警察不停的辱骂,并在拉扯过程中,致警察多处身体部位软组织挫伤。后警方将被告人强制带回派出所,约束至当天傍晚时分,被告人基本醒酒后,体内的乙醇含量经检测仍达到了136mg/100ml,是醉酒标准下限的1.7倍。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表示案发时喝“高”了,是在醒酒后通过回看办案警察随身携带执法记录仪里的视频,才知道案发的整个过程。对于自身的行为,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并希望能够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在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活动时,拒不配合且使用暴力进行阻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虽然被告人供述,其是在醉酒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但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由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交待,并当庭认罪悔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实际,并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一审作出了前述判决。

【判后思考】

  在我国,数千年的酿酒史在造就悠久的酒文化同时,也滋生出许多因酒闹事误事的负面教训。本案亦是如此。庭审时,被告人表示平时最多能喝半斤白酒,但案发当天却将一瓶多的白酒灌入腹中。在酒后本来意识就不是很清醒的情况下,借着酒劲耍起了酒疯,做出了其自己在事后都觉得很荒唐的事来。

  一纸判决,对一个人的行为作出定性,既要体现出法律的制裁功能,更要彰显出法律的教育功效。为此,判决书在援引适用的法律条文时,将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写入其中,“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并以此举重明轻,通过本案告诫那些有饮酒习惯的人,喝了酒不是违法犯罪的借口,任何人都要为酒后的不理智行为承担责任。借用“喝酒不开车”这句人们经常听到的交通宣传口号,从本案中需要汲取的教训就是:饮酒需适量,酒后莫闹事!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