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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茅草引发森林火灾 男子过失烧毁林地获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6-05-12 08:39:31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失火案件,被告人杨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2日上午,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渝水区水北镇石上村委杨港村“下港”的旱地里清理茅草过程中,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草地茅草,因风较大,点燃的茅草被刮过田坎,引燃旱地东部田坎上荒地的茅草,造成森林火灾。经鉴定,本次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362.1亩,折合24.14公顷。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致过火有林地面积362.1亩,折合24.14公顷,情节较轻,其行为构成失火罪。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