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分析仲裁执行案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陈日新 发布时间:2016-05-09 16:4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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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余中院受理仲裁执行案件的现状
2015年以来,该院受理的仲裁执行案件呈井喷式增长,共计608件,占全部新收执行案件78.05%。2015年新收仲裁执行案件数343件,占全部新收487件的70.43%,2016年截止到4月20日新收仲裁执行案件265件,占全部新收案件292件的90.75%。仲裁执行案件中,绝大部分是以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计591件,占608件的97.20%。这批案件涉及到的被执行人为8个房地产公司,执行标的分别为:办理产权证的128件,2件解除购房合同,其余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自2015年以来申请撤销仲裁的案件也大幅增加,为201件,基本是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的案件,大部分是开发商提出撤销申请。
目前,该院受理的仲裁执行案件中,“蓝天碧水” 系列案417件,执行标的1000余万元,预计还有几百件要申请执行,目前未查找到查供执行财产。“新余市科艺房地产公司”系列案有84件,预计还有10余件要申请执行,执行标的近400万元,该系列案目前仅查询并冻结一个疑似保证金账户。目前,每天都有几个不等的当事人就此类案件到法院或打电话询问,此类案件不妥善解决,将直接影响执结率,还易引起群体事件。
二、仲裁案件存在的问题
1、仲裁协议存在强制仲裁之嫌。
仲裁机构没有严格控制案件受理标准和范围,对一些存在格式条款等并非当事人真实选择仲裁的仲裁协议纠纷,没有严把受案关,导致一些当事人被动接受仲裁,丧失诉讼的权利。目前,该院受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件均是以格式条款直接约定仲裁解决争议。合同的第二十条规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新余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全部是打印文本),没有空白项或其他选项。据有的当事人反映,在签订合同时没有自愿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是有关部门的强制要求。有的当事人反映签订合同时根本不知道仲裁条款。
2、仲裁文书质量不高。
仲裁调解书的主文与调解协议的内容不符,导致申请人在申请执行过程中遇到困扰。如我院执行的何某某申请某房产公司一案,双方在调解过程中达成协议,如被申请人未支付任一期款项,申请人有权就全部款项提出执行申请,而调解书中把“全部”二字遗漏。
究其原因:一是仲裁员的质量参差不齐,有的是律师,有的是政府官员(公务员),仲裁工作相当于是其业余工作,缺乏对工作的严谨,二是仲裁工作缺乏有效监督,当事人对仲裁的监督就是申请撤销仲裁或不予执行,但法院对仲裁只能做程序性的审查。
3、仲裁机械办案,不能根本解决纠纷。
有很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到,在仲裁案件办理过程中,仲裁庭机械办案,不能解决纠纷,更没有做到案结事了。比如,有的借款合同纠纷,因借款人(债务人)只有夫妻一方的签字,出借人(债权人)在申请仲裁时,就不能将签字一方的配偶列为被申请人,导致债权人只能另行起诉,不能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比如,该院执行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件,双方当事人购房合同上约定的房款为38万元,但是申请人提出多付了14万元,且多付的14万元是开发商代收的税费,应该退还多收的款项,被申请人则认为这14万元也属于房款,购房款实际为52万元,然而,最终仲裁委以这14万元不属于仲裁范围为由不予审查,导致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
三、相关意见、建议
为有效提升仲裁水平,加强仲裁监管,减轻法院执行压力,促进国内仲裁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该院建议:
1、仲裁机构和法院之间应建立裁执协调机制。对涉及人数多、影响面大、容易影起社会矛盾的重大群体性纠纷,及时会商,共同研究处置方案;仲裁机构对可能申请执行的案件,应该提前引导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
2、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房地产、建设、社会保险等领域的行政监管和处罚力度。减少对相关领域范本合同中选择仲裁条款的限制,保障当事人自主选择解决争议方式的权利。
3、仲裁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对仲裁员的监督管理。一是严格限制公务员兼职仲裁员。确需兼职仲裁员的,应当严格遵照《公务员法》的要求。二是严肃仲裁员的纪律。律师等专业人员担任或兼任新余仲裁委仲裁员的,应不得代理新余仲裁委受理的案件。三是加强仲裁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仲裁水平。
4、仲裁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对仲裁案件质效的监管。严把受案关,遵守法定程序,不断提高办案质量,提升仲裁的社会公信力;尽量化解矛盾,做到案结事了,确保裁决内容自动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