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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公司以采矿业不景气为由起诉
解除运输合同被驳回
作者:分宜县法院 李博  发布时间:2016-05-06 08:59:43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2014年3月8日,新余市某矿业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与朱某签订一份铁矿石运输合同。矿业公司认为,签订该运输合同是在矿业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签订的,彼时有矿可采,市场供应关系平稳,有利可图,其亦有支付能力,现采矿业受国家经济政策的宏观调控及国际市场疲软等诸多因素波及,致使企业停工停产。因情势变更,致使双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矿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朱某签订的铁矿石运输合同。朱某认为,采矿业的不景气是市场调整,仅仅是一般的商业风险,矿业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属于严重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说法】

  一审法院认为,矿业公司与朱某签订的铁矿石运输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同约定由朱某承运矿业公司的铁矿石,并对运输价格、运量保底吨位补偿、合同期限进行了约定,双方形成了一种运输合同关系。矿业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市场原因停产,为规避商业风险,要求解除合同。矿业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就应当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且原、被告在合同中对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停产的情形也进行了约定。而情势变更原则以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为构成要件,本案中原告停产要求解除合同的原因不属于情势变更,故驳回矿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