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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过户引纠纷 带保障性质赠与获支持
作者:渝水区法院 刘雅萍  发布时间:2016-05-06 08:56:51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渝水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原告李某起诉被告黄某,要求被告黄某停止执行登记在原告李某父亲即第三人李某某名下的店面,确认登记在第三人李某某名下的店面归原告李某所有,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原告与第三人系父女关系,2010年原告母亲吕某与第三人离婚时,双方约定将双方共有的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店面归原告所有,但至今双方未办理过户,后第三人向被告借款发生纠纷,被告向本院起诉,关于该借贷纠纷,法院于2014年作出了民事判决,判决本案第三人归还被告65万元,后被告向本院申请执行,查封了本案诉争店面,执行中原告向本院执行部门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裁定驳回了原告异议,为此,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法院确认了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但该债权债务的形成时间在第三人与原告母亲吕某离婚之后,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判决也从未涉及该诉争店面的所有权;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伙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本案中,原告母亲与第三人离婚时将共有店面赠与给原告,系双方基于合意的共同处分行为,不能因第三人一方的纠纷予以撤销,而该赠与店面的行为也与夫妻身份关系解除、子女抚养以及其他财产分割具有紧密关系,带有保障子女今后生活需要或确保该财产归于子女个人所有的考虑,具有特定的身份属性和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不得撤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