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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公司摔倒致残虽已和解 法院判决仍应支付残疾赔偿金
作者:渝水区法院 廖红明  发布时间:2016-05-06 08:55:57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原告阳某将被告欧艾斯设施管理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欧艾斯设施管理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阳春英赔偿金人民币46448元。

  2013年4月7日,被告与沃尔玛(江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新余抱石公园分店签订清洁服务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沃尔玛(江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新余抱石公园分店的清洁服务事宜,2013年7月3日晚,原告受被告雇请从事沃尔玛(江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新余抱石公园分店的保洁工作,在工作的过程中被商场的铁链绊倒受伤系左桡骨远端骨折2014年6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赔偿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已经先期支付了治疗费用和误工费用等,后期再给予原告补偿金人民币5600元,作为解决原告意外伤害医疗费、误工费一次性补偿金,2014年6月27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5600元人民币,2014年7月14日原告的伤势经新余渝洲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左上肢损伤为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系在工作中受伤,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2014年6月18日的赔偿协议书,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双方在签订该协议时原告并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即原告当时并不知晓其左上肢伤势构成十级伤残,双方亦未对此作出明确约定。故该协议并不能阻止原告主张伤残的相关权利,亦不能免除被告应对原告伤残的赔偿义务,故被告仍需对原告左上肢伤残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应对原告该损伤承担相应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