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妻死亡 男子被判刑一年半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6-05-06 08:5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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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康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载着被害人何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在水西镇阳光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水西镇简家路段时,因摩托车爆胎,致使被害人何某某从摩托车上掉落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新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新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康某某无证驾驶摩托车,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何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康某某主动到新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处理,被告人康某某得到了家人的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违反相关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康某某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康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取得了家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康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