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纳挪用资金赚取利息获刑九个月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6-05-06 08:5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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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挪用资金案件,被告人龙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5年1月,被告人龙某担任新余某公司出纳,负责新余某公司资金及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等工作。2014年6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龙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六次挪用新余某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95万元借给欧阳某某以赚取利息。经新余某公司多次催要,被告人龙某分别于2015年3月2日、12日归还人民币共计20万元给新余某公司。案发后,被告人龙某与新余某公司达成了还款协议,新余某公司请求对被告人龙某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无视国法,利用自己担任新余某公司出纳,负责新余某公司资金及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的便利,挪用新余某公司资金人民币共计95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龙某归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龙某已与新余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