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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中院手机报
2015年12月30日第12期总第24期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彭师庆  发布时间:2016-05-03 10:17:18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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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熊春安院长参加人大代表接待活动

●市法院召开“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第三专题第三次集中学习会

●市法院熊春安院长深入挂点企业帮扶调研

●新余两级法院12.4开展法制宣传活动

●市法院熊春安院长深入扶贫点走访慰问

●大胆毛贼盗窃挎包 持卡挂失取现被抓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院动态】

  ●市法院熊春安院长参加人大代表接待活动:12月22日上午,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熊春安前往西街社区,参加人大代表接待活动,面对面接待群众,履行代表职责。

  活动现场,熊春安认真记录群众反映的相关情况、问题,耐心予以说明、解答,并填写好《人大代表接待群众记录表》和《群众意见建议办理表》。对现场群众反映的相关问题,熊春安按规定提出了自己个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报市人大代表工作机构,经研究后,再转交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市法院召开“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第三专题第三次集中学习会:12月3日,市法院召开“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第三专题第三次集中学习会,围绕“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习总书记对我省‘一个希望、三个着力’要求,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坚持‘发展至上、富民为先’,实现提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主题开展学习研讨。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熊春安主持会议并作总结讲话。

  熊春安指出,年末临近,完成好今年工作任务、做好明年工作计划是当下最现实、最紧迫的工作任务。各部门要对照年初工作安排把手中的工作做好,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要按照院里《考评方案》的要求,结合部门实际、岗位实际,切实做好部门、个人年终绩效考核工作。要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进一步解放思想,提振精气神,强化责任担当,推动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市委相关会议精神,更好地谋划好明年工作安排,为做好明年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市法院熊春安院长深入挂点企业帮扶调研:12月1日下午,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熊春安深入新余市领航照明电子电器公司进行帮扶调研。熊春安深入生产车间,认真查看产品生产工艺和流程,询问销售情况,并与相关企业负责人进行座谈,详细了解企业股权结构、近期市场行情及资金运转等情况。

  在助力企业发展方面,熊春安强调,一是要通过法律宣讲和专业帮扶等各种形式,推动企业在税法、合同法等法律知识方面的及时更新;二是全市法院要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打击侵权行为,鼓励知识创新,为企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司法环境;三是要与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协调,帮助企业拓展用工渠道,依法保障劳动各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安定的用工秩序,为企业日常运转构建稳固的基础条件。

【司法为民】

  ●新余两级法院12.4开展法制宣传活动:为弘扬宪法精神,树立社会法治信仰,12月4日上午,新余两级法院举办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据悉,两级法院为群众发放《宪法知识问答》、《婚姻家庭案例选编》、《交通事故案例选编》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单、宣传手册、宣传读本500余份,接受群众现场法律咨询150余人次。

  ●市法院熊春安院长深入扶贫点走访慰问:12月7日下午,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熊春安深入扶贫点分宜县操场乡桂村村慰问调研。熊春安对该村的人口结构、经济基础、外出务工情况等进行了了解,并仔细询问该村现阶段的主要困难。熊春安强调,一是要树立因地制宜的扶贫理念,结合本地情况开展扶贫工作,拓展扶贫渠道,全力为群众做好事、干实事;二是要利用法院专业优势,通过送法下乡等方式,加强普法宣传,营造良好村风民俗;三是要坚持脚踏实地的扶贫作风,对于桂村村反映的现实困难,要力所能及地予以解决。

【案件快报】

  ●大胆毛贼盗窃挎包 持卡挂失取现被抓:一毛贼盗窃他人挎包内现金百余元及苹果手机一部后,不甘所盗财物过少,又返回原地将已丢弃的挎包内的银行卡及身份证取出,然后至银行挂失取现25000元。近日,市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5年5月4日上午9时许,刘某在渝水区劳动南路国贸一服装店将邓某的挎包窃走,窃得现金125元、一部白色苹果4S手机,随后将挎包随意丢弃在该商城顶楼。因不甘所盗财物过少,次日刘某又返回商城顶楼,将挎包内银行卡及身份证窃走,并持邓某的银行卡和身份证至银行柜台办理查询余额及挂失补办业务,从该银行卡取走人民币25000元。同月6日,刘某又持该卡到柜台办理业务时,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苹果4S手机价值人民币1440元。

【新规出台】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5年12月16日起实施。《解释》规定,原则上以死亡1人、重伤3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作为入罪标准,明确要严厉打击重大安全事故的“保护伞”,并首次明确了“隐名持股人”将被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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