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中院手机报
2015年4月28日第4期总第16期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彭师庆 发布时间:2016-05-03 09:4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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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导航】
●省高院政治部主任勒世标到新余法院调研
●市委党校调研组到市法院调研“法治新余建设”工作开展情况
●市法院“身边好人榜”第一期开榜
●市法院开展“司法行为规范年”活动动员部署大会
●自动取款机捡到银行卡 取走他人钱财获刑被罚
●约定借款利息超额 法院判决不予保护
●最高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法院动态】
●省高院政治部主任勒世标到新余法院调研:4月22日,省高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勒世标到市法院、渝水区法院进行调研。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熊春安等陪同调研。
勒世标参观了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审判法庭、科技审委会会议室等场所,详细了解了渝水区法院案多人少的情况,接见了全国法院办案标兵黄爱裕同志,并与市法院领导进行了座谈。
座谈会上,熊春安简要汇报了2014年以来全市法院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案件审理、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勒世标认真听取了汇报,对市法院各项工作和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就进一步做好司法改革期间队伍建设工作提出了要求。
●市委党校调研组到市法院调研“法治新余建设”工作开展情况:4月15日,市委党校调研组一行到市法院调研,了解法院推进司法公开,确保司法公正等工作开展情况。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熊春安出席座谈会。
调研组实地查看了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审判法庭、数字化审委会会议室等场所,详细了解了法院立案、信访、庭审、司法公开、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对市法院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提升诉讼服务水平表示充分肯定。
随后,调研组与市法院部分领导班子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了座谈。座谈会上,熊春安介绍了市法院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的相关情况,并就调研组成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调研组一行对市法院在案件数量大幅上升的情况下,切实加强司法公开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给予了高度评价。
●市法院“身边好人榜”第一期开榜:为了进一步加典型选拔、传递正能量、传播真善美,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扩大“身边的好人”的影响力量,引导全院干警从小善小德做起,形成向上的良好风尚,近日,市法院发布第一期“新余有爱.身边好人榜”。“新余有爱.身边好人榜”由各部门推举,经职能部门审核确定。第一期好人榜推荐民三庭法官张思红、立案庭法官彭玉兰两位同志为“爱岗敬业”类好人。
【队伍建设】
●市法院开展“司法行为规范年”活动动员部署大会:4月10日 ,为着力解决司法工作中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提升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市法院召开了“司法行为规范年”活动动员部署大会。市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谢斐文同志宣读了“司法行为规范年”活动方案并作了动员讲话。
【案件快报】
●自动取款机捡到银行卡 取走他人钱财获刑被罚:银行自助存款,意外发现他人将卡遗忘在自动柜员机,遂顺手牵羊,取走他人5000元。近日,渝水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彭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4年10月14日,被害人张某到渝州大桥南华强大厦工商银行自助存取款机上办理业务后,忘记退出银行卡便离开了。不久,彭某来到该自助存取款机办理存款业务,发现张某遗忘在该自助存取款机内的银行卡,且取款机荧屏上显示可以取款的页面,彭某便取走张某银行卡内现金5000元。2014年11月20日,彭某主动到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珠珊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取款的事实,并将5000元退还给了张某。
法院审理认为,彭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他人遗忘的银行卡取款500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彭某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且诈骗的款项已退还给了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约定借款利息超额 法院判决不予保护: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对于利息,尽管当事人可自由约定,但如果约定的利息超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超出部分仍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2015年3月16日,分宜县法院判决被告晏某还原告黎某借款本金160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
2014年3月14日, 晏某因资金周转向黎某借款16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2月1日,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6%。借款到期后,晏某多次催讨,黎某一直拖欠不还,为此晏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清楚明确,被告应予偿还原告该借款。对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因借条中关于利息为月利率2.6%的约定已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6%)的四倍,故依法仅对借款利息未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部分予以保护,对超出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新规出台】
●最高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4月13日最高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具体包括五个方面:
第一,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第二,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第三,对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应当先行立案;第四,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第五,强化责任追究,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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